[{"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69",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69,"singl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之種類及內容","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物權依所有人之住所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亦適用於暫時存置於一地之物","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所定物權準據法之連繫因素，以及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與託運中動產之特別規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物權採物權法定原則，其種類與內容並非當事人所得自由創設，而係由法律所定；既然物權本身依物之所在地法，得成立何種物權及其內容如何，自亦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A) 所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因而由所在地法決定。\n(B)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故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其連繫因素為權利之成立地，而非物之所在地。\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該項所定之連繫因素為物之所在地，所有人之住所地並非該項所採之連繫因素。\n(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動產在託運途中暫時停留一地者，該地並非該條所定之連繫因素，故不以暫時存置地之法律為準。\n【涵攝步驟】判斷步驟為：其一，系爭標的為物或權利；其二，若為物，其所在地是否確定或處於託運期間；其三，依所定之連繫因素找出準據法。(A) 所述之種類及內容問題，落在第一步之物、第二步之所在地確定，故依物之所在地法，敘述正確。\n【記憶點】物權原則上依物之所在地法，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法，託運中的動產則依目的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是物權準據法的總則性規定，四項各處理一種情形，本題四個選項恰好覆蓋其中三項與另一條特別規定，逐項對照即可作答。\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是原則：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所在地法之所以取得優先地位，理由在於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其存在與內容須為交易上的第三人所能認識，而最能提供這種公示基礎的，就是物之所在地的法律秩序。也因為如此，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例如可以成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各該物權的權能為何、有無登記或交付之要求，都跟著所在地法走。\n第 2 項是就標的所作的例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權利質權即為典型，權利本身並無實體所在地，故改以權利之成立地為連繫因素。(B) 把這一項的連繫因素換成物之所在地，方向即有錯誤。\n第 3 項處理所在地變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該項確立了時間點的固定作用，避免物權因物之移動而反覆變動。第 4 項則就船舶與航空器另設船籍國法與登記國法，理由同樣是這兩類標的經常處於移動狀態，所在地不足為連繫因素。\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該條與第 38 條第 3 項都在處理移動中的物，但著眼點不同：第 38 條第 3 項固定的是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第 41 條則直接以目的地法取代所在地法，因為託運途中的暫時停留地往往出於運輸安排的偶然，與當事人的期待無關。(D) 正是在這一點上設陷阱。另可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可見物權行為的方式不另回到行為地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自外國輸入我國之動產上原有物權之效力、載貨證券所表彰貨物之物權優先次序，以及智慧財產權之準據法。這些延伸規定的共同思路，都是先問標的的性質，再決定用哪一個連繫因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68",68,"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70",70,"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67",67,"年滿 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 A 國與年滿 18 歲之 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71",71,"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66",66,"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 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 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72",72,"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id":46,"number":47,"stem":71},"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