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71",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71,"single","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合意方式、該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以及離婚準據法有無當事人意思自主。\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國籍不同而婚後住所設於 B 國，其夫妻財產制所應適用者為外國法；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該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即依我國法。(B) 與該條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該項之合意須以書面為之，甲、乙之口頭合意不生效力。\n(B)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甲、乙之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我國法。\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所採者為客觀之階段式連繫，未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法之權。\n(D) 錯誤：離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係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後之清算問題，其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定之，而非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夫妻財產制所應適用者為外國法。要件二，標的為在我國之財產。要件三，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三者具備，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該財產制對其效力即依我國法。\n【記憶點】夫妻財產制的合意選法必須用書面；而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就在我國之財產依我國法。","涉外夫妻財產制在條文上分成三層，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其中，而且刻意與離婚的準據法交錯，辨識層次是解題關鍵。\n第一層是意思自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該項對合意設有兩道限制：形式上須以書面為之，範圍上只能在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之中選擇，不能任意指定第三國法。(A) 之口頭合意，在第一道限制上即不能通過。\n第二層是客觀連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項採階段式判斷，依序檢驗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關係最切地法。本題甲、乙國籍不同而住所同在 B 國，客觀連繫因素即指向 B 國法。\n第三層是對第三人的保護，也就是本題的正解。夫妻財產制原則上為夫妻內部之財產歸屬安排，但它可能影響交易相對人對財產處分權限的判斷，若讓外國法直接對抗在我國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將受衝擊，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在我國之財產另設內國法之適用。這是一條保護交易安全的特別規定，範圍限於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兩個要件。\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與第 50 條、第 48 條第 2 項的階段式結構相同，差別只在所處理之事項為婚姻效力、離婚或財產制。三條並列記憶，可避免在題目切換事項時誤用。(D)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剩餘財產分配歸入離婚效力；剩餘財產分配是財產制終了後之清算，其歸屬仍由財產制之準據法決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夫妻就不動產另依所在地法之特別規定、外國夫妻財產契約在我國之登記效力，以及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在準據法上是否有別。作答時的固定順序是：先問有無書面合意，再走客觀連繫的三階段，最後檢查有無對第三人之特別保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70",70,"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72",72,"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73",73,"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68",68,"香港籍甲 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74",7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75,178944544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