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101-072",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72,"single","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之準據法、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定性，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之區別。\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甲為我國人，於民國 95 年死亡，其繼承即依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丁有無繼承權屬繼承事項，自應依我國法判斷，(A) 與該條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為我國人，故丁之繼承權有無依我國法。\n(B)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6 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將消滅時效繫於實體法律關係之準據法，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因而依繼承之準據法，而非以程序事項為由改依法院地法。\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之連繫因素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而非繼承人之本國法或常居地法；丁縱為 A 國人並常住 A 國，其繼承權仍依我國法判斷。\n(D) 錯誤：繼承回復請求權係基於繼承人資格而生之請求權，屬繼承事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其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之物之所在地法，適用於物權關係，與本件請求性質不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涉外繼承事件。要件二，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具我國國籍。要件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丁之繼承權存否與時效均依之。\n【記憶點】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繼承權的有無與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都跟著這一個準據法走。","本題把三個常被分開命題的問題疊在同一個案例上：繼承之準據法、時效之定性，以及請求權性質之認定。\n第一個是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採被繼承人本國法主義，並以死亡時為固定時點，避免國籍事後變動影響已發生之繼承關係。該條但書則另設保護內國國民之例外，使依我國法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在我國之遺產繼承之。本題被繼承人甲為我國人，本文即已導向我國法，但書在本題不生作用，惟考生仍應記得它的存在，以免遇到被繼承人為外國人的題型時漏掉。\n第二個是時效的定性。同一個問題在不同法制中可能被歸為程序或實體：若定性為程序，即依法院地法；若定性為實體，則依該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我國採後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6 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B)所描述的正是被否定的那一種定性。這個考點的價值在於它展示了定性問題如何直接改變準據法，而不只是一個學理名詞。\n第三個是請求權性質。繼承回復請求權是為保護繼承人地位而設，其審理對象是繼承權之有無，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物權之歸屬為對象者不同。(D) 若成立，將使同一事件因請求權基礎之選擇而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與繼承事項統一由被繼承人本國法支配的制度設計不合。\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該條處理的是無人繼承財產之歸屬，與第 58 條但書同屬保護內國利益之規定，宜一併記憶。另可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可見遺囑與繼承雖相關，其連繫時點卻不相同，一為成立時、一為死亡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外國人在我國遺產之繼承範圍、繼承準據法與物權準據法就遺產中不動產如何分工，以及反致在繼承事件上的適用。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B)、(C)、(D) 分別以程序定性、繼承人屬性與請求權性質三種方式，試圖把準據法從被繼承人身上移開；只要牢牢記住連繫因素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籍，三者都能一眼排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101-071",71,"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101-073",73,"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70",70,"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74",7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75",75,"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id":50,"number":51,"stem":73},"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178944544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