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101-07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101-075",111,"111120","20220806","s0101","public",null,75,"single","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得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之範圍，亦即意思自主在涉外事件中的界線。\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當得利之債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準據法本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定之，惟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仍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合意適用我國法。(C) 與之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所爭執者為擔保物權之存否，屬物權關係，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所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不得依該條合意選法。\n(B) 錯誤：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所爭執者為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該條所定之連繫因素為當事人本國法與舉行地法，不因當事人合意而變更。\n(C) 正確：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訴，其請求權基礎為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得合意適用我國法。\n(D) 錯誤：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所爭執者為身分關係，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所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不在得合意選法之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一，系爭關係是否為債：(A) 為物權、(B)(D) 為身分關係，(C) 為債。要件二，該債是否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不當得利屬之。要件三，是否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三者具備者為 (C)。\n【記憶點】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給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的特別安排，物權與身分事件不在其中。","涉外事件中的意思自主，在我國法上並非一體適用，而是依法律關係的性質分區開放，本題就是這張分區地圖的測驗。\n開放程度最高的是契約之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得於締約時自由選擇準據法，理由在於契約本即建立在合意之上，且其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或公益。\n其次是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這一類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其發生並非出於當事人之選擇，因此立法上不允許事前約定準據法，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在訴訟繫屬後開了一扇窗：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者，即適用我國法。此處的開放有兩個限制，一是時點須在起訴後，二是所選之法律只能是我國法，不能任選第三國法。這種設計兼顧訴訟經濟與法院適用外國法之困難，同時因為時點在後，不至於出現一方在事前以優勢地位迫使他方選法的情形。\n不開放的則是物權與身分關係。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其種類與內容影響交易安全與第三人利益；身分關係則涉及國家對婚姻、親子秩序的基本評價，兩者都不容當事人以合意變更準據法，故(A)、(B)、(D) 均不能成立。以婚姻為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該條就實質要件與方式要件分設連繫因素，其中並無當事人合意的位置。\n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這是身分財產領域中少見的開放，但它同樣附有限制：須以書面，且選擇範圍限於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把它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並列，可以看出我國法對意思自主一貫採取的是有限度開放的立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合意選法與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規避、公序良俗條款對外國法適用結果之排除，以及仲裁事件中準據法選擇的特殊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3,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101-074",74,"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id":51,"number":24,"year":6,"stem":52},"law-111-s0101-001","有關憲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101-073",73,"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101-002",2,"有關憲法基本國策「國民經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101-072",72,"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101-003",3,"對於下列何者之政治參與，憲法要求給予特別之保障？",[],{"id":47,"number":48,"stem":71},"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1789445446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