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02",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single","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權之從屬性與不可分性，以及共同抵押權之成立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5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共同抵押權以在數不動產上為同一債權設定抵押權為前提，其規範對象是抵押物的筆數，而不是債權人的人數。本題甲僅以自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物只有一筆，縱使債權人為乙、丙二人，仍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適用。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乙、丙分割債權後，各自之債權仍受抵押權擔保，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債權一部讓與並不影響抵押權，丁受讓之一部債權仍受該抵押權擔保，本項錯誤。\n(C) 土地僅一部被徵收，未被徵收之部分並未滅失；《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於未被徵收部分仍然存續，本項錯誤。\n(D) 本題抵押物僅甲之土地一筆，不符《民法》第 875 條所稱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之情形，自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適用，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同一債權之擔保）→乙、丙之 200 萬元債權；要件二（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本題僅一筆土地，要件不備；結論→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n【記憶點】共同抵押看的是抵押物有幾筆，不是債權人有幾位。","本題把抵押權的三個基本性質放在同一題裡，考生要能分辨哪一個性質對應哪一個選項。從屬性處理的是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的依存關係，不可分性處理的是抵押物或債權變動時擔保範圍要不要跟著切割，共同抵押則是一個獨立的類型概念。\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875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可拆成三個要件：其一，須為同一債權之擔保；其二，須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其三，須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第二個要件，題目把債權人設計成二人，誘導考生把人的複數誤讀成物的複數。\n不可分性的條文依據可以並列兩條來看。《民法》第 868 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者處理抵押物一方的變動，後者處理債權一方的變動，兩條各自從一個方向宣示變動不影響抵押權。選項 (A) 之乙、丙分割債權與選項 (B) 之讓與債權之一部，都是債權一方的變動，兩者同落在《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的射程內；《民法》第 868 條逐字所列者則全屬抵押之不動產一方的變動，即經分割、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本題均未發生，該條在此僅為對照。\n至於抵押物之滅失，《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與但書並列，說明滅失原則上使抵押權消滅，而在抵押人得受賠償時另有處理。本題土地只有一部被徵收，未被徵收部分自始未滅失，不生該項本文所稱之消滅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數筆不動產與限定各筆負擔金額的情形一併設題，測驗抵押權人得否自由選擇拍賣順序。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11-s0201-001","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03",3,"下列關於一身專屬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80",80,"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 3 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04",4,"甲將自己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出租於乙，尚未交付前，因急需用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79",79,"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 110 年 3 月 1 日簽訂扶養費…",{"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1-005",5,"甲 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id":45,"number":24,"stem":46},{"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7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