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07",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single","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A":16,"B":17,"C":18,"D":19},"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對惡意無權占有人滅失或毀損所有物之賠償請求權","鄰地上之工作物有傾倒之危險，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損害預防請求權","土地所有人對鄰地所有人之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請求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之區別，特別是所有權相鄰關係與占有人責任之定性。\n【正解理由】《民法》第 956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該條所生者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內容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請求一定之給付，並非直接支配標的物，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係基於所有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本項不合。\n(B) 依《民法》第 956 條，惡意無權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所負者為賠償責任，該賠償請求權屬債權請求權，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795 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該請求權係相鄰關係中基於土地所有權而生，屬物權請求權，本項不合。\n(D) 《民法》第 796-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越界建築之移去或變更請求權係本於所有權排除妨害而生，性質上仍為物權請求權，本項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發生基礎）→(B) 之賠償請求權出自《民法》第 956 條，非本於所有權；要件二（內容）→向特定人請求一定之給付，非直接支配標的物；結論→屬債權請求權。\n【記憶點】能直接指向物的是物權請求權，只能向人要錢的才是債權請求權。","本題考的是請求權基礎的定性，而不是要件是否具備。判斷的標準有二：其一，該請求權是否以物權之支配狀態受侵害或受妨害為前提；其二，其內容是回復支配狀態，還是請求特定人為一定之給付。\n就選項 (A) 而言，《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並列返還、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三種請求權，共同點是都在回復或維持所有權的圓滿狀態。《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準用範圍及於其他物權，更可見其物權性格。\n就選項 (C)、(D) 而言，相鄰關係的規定編在所有權章之下，其請求權的主體都是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發動的原因都是所有權行使受到干涉。就 (C) 而言，《民法》第 795 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請求權人逐字是鄰地所有人，發動原因是鄰地有受損害之虞，其物權性格由主體與原因即可讀出。就 (D) 而言，《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該項是對移去或變更請求權設限制，反面正說明移去或變更請求權本身是既存的物權請求權；該項逐字談的只是逾越地界，與 (C) 的傾倒危險並不同一。\n就選項 (B) 而言，《民法》第 956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其要件有三：占有人須為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占有物滅失或毀損、且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效果是對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這是一個以金錢或回復原狀為內容的給付義務，屬債之關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消滅時效併入題幹：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適用的時效規定不同，是命題者最愛的下一層。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06",6,"下列關於貨幣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08",8,"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05",5,"甲 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09",9,"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04",4,"甲將自己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出租於乙，尚未交付前，因急需用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10",10,"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80,178944544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