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08",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8,"single","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頭約定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 元，除此之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甲之同事丙找不到合適房子，於是甲將其所承租之 A 屋分租於丙，丙給付甲租金 10,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乙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之租金","乙與丙向來不和，乙對於甲分租給丙一事，不甚滿意，乙得以甲違法分租為由，終止租賃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房屋租賃未以字據訂立之效力、修繕義務之歸屬，以及房屋一部轉租之合法性。\n【正解理由】《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甲乙間除租金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修繕義務仍由出租人乙負擔。甲將 A 屋之房間分租於丙，並不使甲脫離租賃契約，甲對乙仍是承租人，就分租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甲仍得本於租賃契約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二年期之房屋租賃未以字據訂立者，並非無效，而係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修繕義務由出租人負擔，甲雖將該房間分租於丙，仍得請求乙修繕，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合法轉租後仍為繼續者是甲乙間之租賃關係，乙與丙間並未因此發生租賃關係，乙不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租金，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題租賃物為房屋且無反對之約定，甲將其一部分分租於丙係合法轉租，乙不得以違法分租為由終止契約，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租賃；要件二（租賃物為房屋、無反對之約定、僅轉租一部分）→合法轉租；要件三（修繕義務未另有訂定或習慣）→由出租人乙負擔。\n【記憶點】房屋分租一部分是原則合法；轉租不換人，承租人仍是承租人。","本題把房屋租賃最常考的三個爭點排在同一組事實上：要式與效力、轉租的合法性、以及轉租後原租賃關係的存續。\n第一個爭點是形式。《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該條的法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而不是無效，這是命題者最常設的第一個陷阱。其實益在於終止：不定期限租賃的終止依租賃章之規定辦理，與定期租賃期滿當然消滅不同。\n第二個爭點是轉租。《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項可拆成原則與例外兩層：原則是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例外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即租賃物為房屋、無反對之約定、且僅轉租其一部分。本題三者齊備，甲之分租為合法。違反的效果則規定於《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既然甲並未違反，乙自無終止權。\n第三個爭點是轉租後的法律關係。《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合法轉租並不使承租人脫離原租賃契約，承租人對出租人仍負租金給付等義務，出租人對承租人仍負使用收益及修繕義務。《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該項以出租人負擔為原則，本題並無另訂或習慣可循，故乙不得拒絕。另《民法》第 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與修繕義務相互呼應。\n至於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關係，兩者間並未因轉租而發生租賃契約，出租人原則上不得逕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這是選項 (C) 的錯誤所在。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07",7,"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09",9,"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06",6,"下列關於貨幣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10",10,"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05",5,"甲 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11",11,"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80,178944544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