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0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201-009",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9,"single","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甲與丙己同住，丙去世後，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遂與戊搬離。嗣後，乙接甲到住處照顧。數年後甲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A":16,"B":17,"C":18,"D":19},"由乙單獨繼承","由丁單獨繼承","由丁、戊共同繼承","由乙、丁、戊共同繼承","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出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繼承權，以及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代位繼承。\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死亡時應先確定何人為其繼承人。就乙而言，《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乙自幼出養他人，其與甲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乙不因事後接甲同住照顧而回復繼承權。就丙而言，丙先於甲死亡，其子戊得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民法》就代位繼承定有明文。丁為甲之子女，仍為繼承人。甲之遺產由丁、戊共同繼承。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乙已出養，與甲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不得繼承甲之遺產，更無單獨繼承可言，本項錯誤。\n(B) 除丁外，戊得代位繼承其父丙之應繼分，並非由丁單獨繼承，本項錯誤。\n(C) 丁以甲之子女身分繼承，戊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二人共同繼承甲之遺產，本項正確。\n(D) 乙因出養而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停止，不列為甲之繼承人，本項將乙一併列入，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死亡時定繼承人；要件二（出養後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乙非繼承人；要件三（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戊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要件四（丁為甲之子女）→丁為繼承人。\n【記憶點】出養切斷本生繼承，感情照顧不能接回來；父先死，子代位。","本題的事實鋪陳很長，但真正有法律意義的只有三件事：乙自幼出養、丙先於甲死亡且遺有子戊、丁仍為甲之子女。其餘同住、搬離、照顧等情節都是干擾項，目的在誘導考生以孝道或情理來決定繼承權。\n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層是繼承開始。《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的資格以繼承開始時為準。第二層是收養的效力。《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該項的停止是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持續發生，並非因養子女事後回頭照顧本生父母而回復；但書所設的例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而題幹載明乙係自幼出養他人，並未涉及此種收養安排。第三層是代位繼承，本題丙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得代位繼承丙原應取得之應繼分，《民法》就此定有明文。\n本題設陷阱的地方有二。其一是乙的照顧行為，考生若以扶養或孝親作為分配依據，就會落入 (A) 或 (D)。其二是己的地位，己為丙之配偶而非甲之配偶，對甲之遺產並無繼承權，題幹刻意描述己不堪與甲共同生活而搬離，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媳婦誤列為繼承人。\n與此易混淆者為拋棄繼承。《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承的應繼分是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與代位繼承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的路徑不同，兩者不可互換。\n就分配結果而言，遺產在分割前之狀態亦有明文。《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丁、戊在分割前對甲之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201-008",8,"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201-010",10,"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201-007",7,"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201-011",11,"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201-006",6,"下列關於貨幣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201-012",12,"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id":50,"number":51,"stem":73},"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80,1789445447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