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10",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10,"single","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丙連帶返還 A 車","乙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車","甲對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乙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二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主體、相對人及各自之消滅時效。\n【正解理由】《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占有之保護以占有這一事實狀態為對象，不以占有人有本權或為善意為要件。乙雖係竊取 A 車而取得占有，其占有仍受該條保護；丙自乙處竊取 A 車，係侵奪乙之占有，乙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相對人為現占有人，A 車現由丙占有，乙已喪失占有，甲不得請求乙、丙連帶返還，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962 條，乙之占有被丙侵奪，乙得請求丙返還 A 車，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該條本文為十五年，並非五年；況乙已喪失占有，如 (A) 所述並非甲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適格相對人，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963 條規定：「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期間為一年，並非二年，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占有被侵奪）→丙自乙處竊取 A 車；要件二（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乙為被侵奪之占有人；要件三（相對人為侵奪人）→丙；結論→乙得請求丙返還。\n【記憶點】占有之訴一年，所有物返還十五年；占有保護不問有沒有本權。","本題把同一部自行車上的兩條請求權路線並列：甲以所有人身分主張的物上請求權，與乙以占有人身分主張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兩者的主體、相對人與時效都不同，命題者就是要測驗考生能不能各自歸位。\n就占有保護而言，《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該條並列三種請求權，其共同前提只有一個，即請求權人是占有人。占有制度所保護的是事實上的支配狀態，目的在維持社會平和秩序，避免以私力互奪，因此縱使占有人是竊賊，其占有被他人侵奪時仍得請求返還。這一點常令初學者感到不直觀，卻正是本題設計的核心。\n就期間而言，《民法》第 963 條規定：「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所定之一年，起算點是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之時，而非知悉之時。相對地，物上請求權則回到一般規定，《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該條本文為十五年，但書則指向特別規定。兩相對照可知，占有之訴之所以期間極短，是因為它只保護暫時的秩序，本權的爭執仍留給本權之訴解決。\n就選項 (A) 而言，《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返還請求權的相對人是現在無權占有之人，乙既已喪失對 A 車之占有，即非適格之相對人，更不生連帶返還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占有之訴與本權之訴的關係併入題幹，或把善意受讓與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期間一併設題。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09",9,"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11",11,"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08",8,"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12",12,"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07",7,"下列何者，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13",13,"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id":45,"number":46,"stem":70},"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id":49,"number":50,"stem":72},"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80,178944544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