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11":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11-s0201-011",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於 A 地興建 B 屋居住逾 20 年。A 地為下列何種土地，甲得依取得時效規定，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A":16,"B":17,"C":18,"D":19},"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水利地","市立公園地","甲乙共有之土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上權之取得時效，以及何種土地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所定之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至於地上權之取得時效，係由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準用而來，而準用之範圍另有規定，該規定不在本題候選條文之列。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或供公眾使用之公有公共用物，於未依法定程序廢止公用前，不得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甲乙共有之土地為私有土地，不受此限。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未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之林地，依土地法制歸屬國有並受林業管理之限制，不得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森林法》相關規定），本項錯誤。\n(B) 水利地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不得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客體（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本項錯誤。\n(C) 市立公園地係供公眾使用之公有公共用物，於未依法定程序廢止公用前不得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本項錯誤。\n(D) 甲乙共有之土地為私有土地，得為地上權之客體，甲具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逾 20 年之事實，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本項正確。\n【記憶點】時效取得地上權先問客體：不得私有或供公眾使用的土地，一開始就出局。\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甲興建 B 屋居住；要件二（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法定期間）→逾 20 年；要件三（客體不屬土地法制所定不得私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土地）→甲乙共有之土地為私有土地。","本題的分辨點不完全在民法條文字面，而在土地法制對客體的限制，這是命題者刻意跨法規設計的一題。民法所規定者是取得時效的一般要件，至於本題四個選項所涉之客體類型，則要回到土地法與相關特別法。\n就民法層面而言，《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70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兩條分別是長期時效與短期時效。逐字比對，兩條相同的要件有三支：其一，以所有之意思；其二，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其三，占有之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相異者有二：占有期間為二十年或十年，且《民法》第 770 條另要求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至於地上權之取得時效，係將以所有之意思換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上開三支要件準用於地上權時的射程，係由另一條準用規定所定，該條不在本題候選之民法條文之列，本題就此不另作說明。占有之中斷則另有規定，《民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n就客體限制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分屬三種類型：未登記之林地與水利地涉及依法不得私有的土地，市立公園地涉及公有公共用物，共有土地則是單純的私有土地。前兩類的依據不在民法，而在土地法制與林業法制；第三類則屬民法內部問題，共有並不影響土地作為地上權客體的適格，共有人之一或第三人是否得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實務上採肯定見解。\n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於，考生容易把共有誤認為一種權利上的障礙，認為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即不得取得；但取得時效的成立本來就不以土地所有人同意為前提，否則制度即無存在意義。\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時效完成後的效果併入題幹：時效完成僅生得請求登記之效果，尚須完成登記始取得地上權，這一層常被誤答。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ot-retrieved","outside-corpus","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201-010",10,"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201-012",12,"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201-009",9,"甲育有乙丙丁二男一女三人。乙自幼出養他人，丙與己婚後育有一子戊，丁結婚後搬離甲之住所…",{"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201-013",13,"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201-008",8,"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甲、乙、丙…",[],{"id":47,"number":48,"stem":72},"甲之自行車 A 被乙竊取後，丙復從乙處竊取 A 車騎乘。下列敘述，何者正…",{"id":51,"number":52,"stem":53},80,178944544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