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1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201-015",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15,"single","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土地之一部分因受法院之強制執行，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將土地之一部分讓與乙，致使甲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故甲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甲之土地本來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但因甲自行拆除橋樑，致使甲之土地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袋地通行權之成立要件，尤其任意行為之除外，以及土地一部讓與時通行對象之限制。\n【正解理由】《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A) 之情形係因法院之強制執行致土地一部脫離，其不通並非出於甲之任意行為，亦非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所生，甲仍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以至公路。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因受法院強制執行而生之不通，不屬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甲得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本項正確。\n(B) 乙無權占用甲之部分土地時，甲得請求排除侵害以回復通常使用，其土地在客觀上並非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依通說不得據以主張通行周圍地，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甲既係因將土地一部讓與乙而生不通，僅得通行乙之土地，不得通行丙所有之周圍地，本項錯誤。\n(D) 甲自行拆除橋樑係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所定之除外情形，不得通行乙所有之周圍地，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甲之土地不通；要件二（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強制執行非任意行為；結論→甲得通行丙之周圍地。\n【記憶點】先問是不是自己造成的，再問是不是讓與或分割造成的；後者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袋地通行權的命題結構相當固定：先看有沒有不通，再看不通的原因是什麼，最後看得通行誰的土地。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三種原因排開來考。\n就基本規定而言，《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其要件有二：客觀上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而不能為通常使用，且該狀態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所謂任意行為，指土地所有人基於自由意思所為、足以造成不通結果之行為，例如自行拆除既有通路或橋樑；因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等外力所致者，則不在其列。通行的方法與償金另有規定，《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n就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而言，《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該項的規範目的在於，不通的狀態既然是當事人自己安排土地權利歸屬所造成，其不利益即應由當事人間自行承擔，不得轉嫁於無關的周圍地所有人。其對價亦有調整，《民法》第 78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n就選項 (B) 而言，他人無權占用所造成的通行障礙，性質上是可以透過排除侵害請求權除去的違法狀態，並非土地本身與公路無適宜聯絡的客觀情狀，這一點條文字面未直接表明，係由通說與實務所補充，也是本題唯一需要藉助條文以外見解的選項。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甲、乙、丙…",{"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201-016",16,"乙於民國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201-013",13,"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201-017",17,"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201-012",12,"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201-018",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