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16",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16,"single","乙於民國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請求甲為普通地上權之登記，依民法規定，應於契約成立後 2 個月內為之","地上權人乙連續 2 個月未支付地租，甲得終止其地上權","甲以地上權人乙欠租為由終止地上權時，無庸定相當期限催告乙","甲未將買賣條件通知地上權人乙，而就 A 地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於丙時，甲、丙契約不得對抗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之要件，以及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426-2 條第 3 項規定：「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乙於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屬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甲出賣基地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應注意者，該條所定基地出賣時之優先承買權人，逐字是承租人；選項雖以地上權人稱乙，乙依題幹係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本條之適用即繫於此一承租人身分。甲既未將買賣條件以書面通知乙，即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於丙，該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乙。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22-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該條使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即得請求登記，並未以 2 個月內為之為要件，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終止之門檻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非連續 2 個月未支付，本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土地所有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於期限內不為支付時始得終止地上權，本項謂無庸催告，錯誤。\n(D) 甲未以書面通知乙即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依《民法》第 426-2 條第 3 項，甲丙間之契約不得對抗乙，本項正確。\n【記憶點】基地出賣要先書面通知；沒通知就移轉登記，契約對優先承買權人是不能對抗的。","本題以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這一個事實，串起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地上權終止與優先承買權三個制度。四個選項中有三個把事實往地上權的方向拉，只有正確選項回到基地租賃本身，這是本題的設計重點。\n就登記請求權而言，《民法》第 422-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該條把基地租賃的承租人往物權的方向推進一步，其行使時點是契約成立後，條文並未附加任何期間限制，選項 (A) 所稱之 2 個月係憑空添加。\n就欠租終止而言，《民法》第 836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該項的要件依序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無另有習慣、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不為支付。四者齊備方生終止權，且終止之意思表示另有規定，《民法》第 83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選項 (B) 把二年之總額改成連續 2 個月，選項 (C) 則把催告程序整個略去，各自漏掉一個要件。\n就優先承買權而言，《民法》第 426-2 條第 1 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該項是雙向的，基地與房屋互為優先承買；其權利人逐字是承租人與基地所有人，並未及於地上權人。選項 (B)(C) 談欠租終止，用的是《民法》第 836 條，該條的主體本來就是地上權人；選項 (D) 談的卻是本條，而本條之適用所繫者，是乙依題幹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而取得之承租人身分，不是其地上權人身分——這兩個身分在條文字面上分屬不同條文，讀題時不宜互換。程序則規定於《民法》第 426-2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違反通知義務的效果，即為本題所引之第 3 項，其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而非契約無效，這一點是常見的誤答點：契約在甲丙之間仍然有效，只是不能以之對抗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承租人未於十日內表示承買的失權效果併入題幹。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15",15,"下列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17",17,"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14",14,"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甲、乙、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18",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13",13,"甲幼年時期家境清寒，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甚至幫甲籌措學費，讓甲得以完成學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19",19,"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