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19",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19,"single","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主物與從物，是兩個獨立之物","就主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效力及於其從物","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不得僅就從物之部分解除契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從物之要件、主物處分及於從物之效力，以及主從物有瑕疵時解除契約之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362 條第 2 項規定：「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該項所定者，是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而非不得為部分解除。本題問何者錯誤，(D) 謂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不得僅就從物之部分解除契約，與該項所定之效果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從物須為非主物之成分，與主物各自獨立，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就主物設定普通抵押權，其效力及於從物，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362 條第 1 項規定：「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本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362 條第 2 項，從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僅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本項謂不得為之，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同屬於一人）→構成從物；要件二（主物有瑕疵而解除）→效力及於從物；要件三（從物有瑕疵）→僅得就從物部分解除。\n【記憶點】主物拖著從物走，從物拖不動主物：主物有瑕疵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只解從物。","本題把從物制度從定義、物權效力到買賣瑕疵擔保的解除範圍串成一條線，考生要能看出這三個層次其實共用同一個價值判斷，即從物依附於主物，而非相反。\n第一層是定義。《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該項本文列出三個積極要件：須為非主物之成分、須常助主物之效用、須同屬於一人；但書則以交易上之特別習慣為保留。既然要求非主物之成分，主物與從物在物理上與法律上即各為獨立之物，這是選項 (A) 的依據。\n第二層是處分效力。《民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該項是從物制度最核心的效果。在擔保物權上，《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不過該效力並非毫無界限，《民法》第 86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第三人先取得之權利仍受保護。\n第三層是瑕疵擔保下的解除範圍。《民法》第 362 條第 1 項規定：「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民法》第 362 條第 2 項規定：「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兩項的方向不對稱：主物瑕疵可以把從物一併帶走，從物瑕疵則只能解除從物部分。其理由在於從物本來就是為輔助主物效用而存在，從物的欠缺不影響主物本身的交易目的。本題選項 (D) 把第 2 項的效果反過來寫，正是命題者所設的陷阱。\n另可對照數物併同出賣的規定，《民法》第 36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處理方式與從物瑕疵相同，都是把解除限縮在有瑕疵的部分。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18",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0",20,"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17",17,"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1",21,"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16",16,"乙於民國 111 年元旦租用甲所有 A 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22",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