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201-020",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0,"single","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社團總會與董事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設立中法人有受遺贈能力","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人之清算人、董事代表權限制之效力與記載性質，以及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n【正解理由】《民法》第 47 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五、社員之出資。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該條逐字列舉社團章程應記載之事項，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在其列。與此相合者，《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就代表權之限制所定之效果，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非未經記載即不生效力；可見該限制縱未記載於章程，其在法人內部仍屬有效，僅其對外主張受到限制。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37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本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47 條所列舉之章程應記載事項，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在其列，並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該限制縱未記載仍僅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本項敘述錯誤。\n(C) 《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與總會均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本項正確。\n(D) 設立中之法人於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依通說得為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而有受遺贈能力，本項正確。\n【記憶點】代表權的限制不在《民法》第 47 條的章程應記載事項之列；沒記載也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法人的清算、代表權、機關與權利能力四個區塊，屬綜合型的觀念題。\n就清算而言，《民法》第 37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但書則保留章程與總會決議兩條例外路徑，選項 (A) 所稱之原則正是本文所定。\n就代表權而言，《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安排：對外代表權是原則，限制是例外，而例外的效力範圍被壓縮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層。若代表權之限制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未記載時該限制根本不生效力，也就不會有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條文既然設計成得否對抗的問題，即表示限制本身在未記載時仍然有效。更直接的依據則在章程應記載事項的列舉條文。《民法》第 47 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五、社員之出資。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該條所列之應記載事項中，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在其列，選項 (B) 因而錯誤。\n就機關而言，《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為執行機關，總會為意思機關，二者均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至於監察人，《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用語是得設，屬任意機關，這是常見的對照考點。\n就權利能力而言，《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法人成立後始取得權利能力，惟設立中之法人與成立後之法人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通說因此肯定其於設立目的範圍內得受遺贈，選項 (D) 之判斷即建立在此一見解上。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201-019",19,"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201-021",21,"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201-018",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201-022",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201-017",17,"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201-023",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