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21",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1,"single","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分離後之果實，原則上歸屬於果樹之所有人","從物為主物之構成部分，因此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物之法定孳息，原則上歸屬於原物所有人","引擎為轎車之從物","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物之成分與從物之區別，以及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分離後之歸屬主體。\n【正解理由】《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果實依果樹之用法而收穫，即果樹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果實自果樹分離後，即歸屬於果樹之所有人；該條既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保留，可見此一歸屬是原則而非絕對，與本項所稱原則上相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766 條，物之天然孳息於分離後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並以法律另有規定為例外，本項敘述與條文相合，正確。\n(B) 《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從物既以非主物之成分為要件，即不是主物之構成部分，本項前段與條文相反，錯誤。\n(C) 《民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法定孳息之歸屬主體是有收取權利之人，與原物所有人是否同一，取決於法律關係，本項錯誤。\n(D) 引擎與車身結合後已成為轎車之成分，不具備《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非主物之成分此一要件，自無從成立從物，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天然孳息）→分離後之果實為依果樹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要件二（須已與原物分離）→題示即為分離後之果實；要件三（須無法律另有規定）→無其他規定時回到原則，歸屬於果樹之所有人。\n【記憶點】天然孳息分離後看原物歸誰，法定孳息看誰有收取權利；成分不會是從物，從物也不會是成分。","本題把民法總則關於物的三組概念放在同一題裡對照：成分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以及孳息與原物分離後的歸屬。四個選項各鎖定其中一格，作答時要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組。\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從物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其一是非主物之成分，其二是常助主物之效用，其三是與主物同屬於一人。《民法》第 6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可見縱令三個要件齊備，交易習慣仍可以推翻從物之認定。選項 (D) 的陷阱設在第一個要件：引擎已與車身結合而構成轎車本身，不是獨立於轎車之外的另一個物。\n《民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該項處理的是從物成立後的法律效果。選項 (B) 把這個效果的理由寫成從物為主物之構成部分，正與第 1 項本文所定之第一個要件相反：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是因為從物在法律上另有其獨立性而僅附隨於主物，而不是因為它已被主物吸收。\n孳息部分要分兩層看。《民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法定孳息因法律關係而生。《民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兩項各自以有收取權利之人為歸屬主體，計算方式則一為分離時點、一為日數比例。至於《民法》第 766 條，處理的是在沒有另一個收取權人介入時的原則歸屬，三條並不衝突。\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三：一是以租賃關係測驗租金這一法定孳息於租期中途易主時如何分配；二是以動產附合測驗成分與從物之界線；三是以孳息收取權之存續期間測驗按日數計算之規定。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0",20,"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2",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19",19,"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3",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18",1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2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80,178944544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