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22",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並授與代理權，乙允諾出賣 A 畫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丙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甲及丙均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因丙無意思表示之錯誤，故甲無撤銷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意思表示時，錯誤之事實應就本人或代理人決之。\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丙之代理權由甲授與，且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為購買之表示，錯誤之有無因而就甲決之。《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甲誤認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屬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且題示甲無過失，撤銷權因而歸於甲。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代理人依本人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時，錯誤之事實就本人決之；又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行為之效果直接對本人發生，撤銷權歸屬於甲，正確。\n(B) 丙係依甲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其本身就標的物並無認知上之偏差；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錯誤之事實既就甲決之，丙即非本題之撤銷權人，錯誤。\n(C) 《民法》第 105 條但書之效果，是把錯誤之判斷主體移到本人，而非使本人與代理人同時取得撤銷權，錯誤。\n(D) 丙固無自己之意思表示錯誤，惟《民法》第 105 條但書正為此種依指示而為表示之情形所設，本項由丙無錯誤推出甲無撤銷權，與該但書之效果相反，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甲授與丙代理權；要件二（代理人依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丙依甲指示向乙表示購買 A 畫；要件三（就本人有意思表示錯誤）→甲誤 A 畫為 B 畫且非由自己之過失；效果→撤銷權歸甲。\n【記憶點】代理人自己想錯就看代理人，代理人照本人指示做就看本人。","本題是《民法》第 105 條的核心考法：代理行為之瑕疵判斷，原則上看代理人，例外看本人，而題目把例外那一格設成正解。\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本文的理由在於代理人是實際為意思表示之人。而《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但書設有兩個要件：其一是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也就是意定代理；其二是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兩個要件在本題都具備：甲委託丙並授與代理權，丙又依甲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n效果面要接回兩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是甲與乙，撤銷之對象即甲自己之意思表示。《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題幹逐字寫了甲無過失，正是為了讓這一道消極要件成立；命題者若把無過失三字拿掉，答案就會翻轉。\n易混淆之處有二。其一是《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該條處理的是傳達錯誤，與本題代理人依指示而為表示不同：傳達人不為自己之意思表示，代理人則是自己為表示。其二是行使期間，《民法》第 90 條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撤銷權有除斥期間之限制。撤銷之後另有《民法》第 91 條所定之信賴利益賠償問題，該條並以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除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指示拿掉，改成代理人自行選定標的而發生錯誤，此時回到《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代理人決之。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1",21,"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3",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0",20,"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19",19,"依民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25",25,"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