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23",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3,"single","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無權代理人對於惡意相對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若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時，該代理行為始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本人對無權代理未為承認前，相對人得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推定拒絕承認","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狹義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狀態，以及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條文以非經本人承認即不生效力之句式，把無權代理行為定位為效力未定：既非當然無效，也不是當然有效，而是以本人之承認為生效之條件。本人承認時，該代理行為始對本人發生效力，本項與條文相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該條把賠償對象限在善意之相對人，惡意相對人不在其內，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110 條所定之責任，於條文中未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其成立取決於行為人有無代理權及相對人是否善意；本項以無故意過失為免責事由，與條文所設之要件不合，錯誤。\n(C) 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經承認即對本人發生效力，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條文用的是視為，本項寫成推定，二者在得否舉反證推翻上效果不同，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代理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為之；要件二（欠缺代理權）→屬狹義無權代理；要件三（本人尚未承認）→效力未定；效果→經本人承認始對本人生效，相對人另有催告權，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n【記憶點】無權代理是效力未定，承認才生效；催告逾期是視為拒絕，不是推定拒絕。","本題把狹義無權代理的兩條主軸各考一半：對本人這一側的效力未定，以及對相對人這一側的賠償責任。\n效力面先看《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承認是形成權，其行使使原本懸而未決之法律行為溯及確定。與之相對，《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立法者在這裡選用視為而不是推定，目的是讓效力未定之狀態有一個確定的終點；推定容許舉證推翻，會讓相對人重新陷於不確定。選項 (D) 動的正是這兩個字。\n相對人這一側還有一條常被一併命題的規定。《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撤回權與催告權並列，可見立法者就相對人給了兩條保護途徑；而兩者的界線並不相同：《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之催告權，對相對人是否知悉其無代理權未設任何限制，《民法》第 171 條則以但書把明知其無代理權者排除於撤回權之外。\n責任面看《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就要件拆解而言，該條有三個要件：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欠缺代理權、相對人善意。條文並未把故意或過失列為要件，這正是選項 (B) 的陷阱；而條文所定之保護對象寫明善意之相對人，正是選項 (A) 的陷阱。兩個選項各自從要件表的一端動手：一個多加了條文沒有的要件，一個刪掉了條文寫著的限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並列，測驗本人是否須負授權人責任；二是把承認與撤回之時序排在一起，測驗相對人於本人承認後能否再撤回。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2",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1",21,"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5",25,"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0",20,"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26",26,"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id":45,"number":46,"stem":70},"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