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24",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4,"single","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為法定代理權之消滅原因","代理權之撤回，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代理權之撤回，應經相對人之同意，始生效力","代理權不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意定代理權之撤回，其法律性質與行使方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與既以向特定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為之，其反面之撤回性質上同為向特定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且無須他方同意即生效力，此即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民法》第 108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撤回之發動繫於本人一方之意思，本項與上開兩條相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8 條第 2 項，得撤回者是有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的代理權，即以法律行為授與之意定代理權；法定代理權非由本人以意思表示授與，其消滅原因由法律定之，錯誤。\n(B) 撤回既是向代理人或第三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而其生效不繫於相對人之同意，即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正確。\n(C) 《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該項所規範者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生效繫於通知到達而不繫於相對人之同意；若須同意始生效力，即成契約而非單獨行為，錯誤。\n(D) 《民法》第 108 條第 2 項本文明定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本項與該項本文所定之效果相反，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代理權須以法律行為授與）→撤回之對象為意定代理權；要件二（授與係以意思表示為之）→其撤回亦以意思表示為之，並向代理人或該第三人表示；要件三（生效不待相對人同意）→非對話者於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效果→代理權消滅，而不待基礎法律關係先行終了。\n【記憶點】代理權怎麼授與，就怎麼撤回：一方表示、不必對方點頭；非對話者到達生效。","本題四個選項圍繞同一個核心：撤回是誰的行為、要不要對方配合、可以在什麼時候做。\n先看撤回的定性。《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權行為本身是單獨行為，其相對人是代理人或交易第三人。撤回是把已經授出的權限收回，在構造上與授與對稱，因而同樣是向特定人所為之意思表示，這正是選項 (B)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語的來源。選項 (C) 則把相對人之同意加成生效要件，一旦如此，該行為即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性質上會變成契約；《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條文所要求者是到達，不是同意；而《民法》第 94 條就對話之意思表示另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可見生效時點因是否對話而異，兩者共同之處在於都不以相對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n再看撤回的時點。《民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該項處理的是代理權與基礎關係之連動。而《民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該項前半承認本人得在基礎關係仍然存續時先行收回權限，選項 (D) 與此相反；該項後半另設一道以基礎關係性質為準之保留，可見立法者並未讓撤回成為不受限制之權能。\n撤回之對外效果，另有一條必須並列。《民法》第 107 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撤回在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生效，與其能否對抗交易相對人是兩件事，該條把善意第三人之信賴另行保護，並以第三人有過失為除外。這一層在選項中沒有出現，卻是同一考點最常見的延伸考法。\n易混淆者是委任關係之消滅。《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的是基礎關係因法定事由而消滅，與本人主動撤回權限並列，恰好對應《民法》第 10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分工。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3",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5",25,"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2",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6",26,"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1",21,"關於物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27",27,"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80,178944544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