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5":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11-s0201-025",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5,"single","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堅決，不肯離開火場。於火勢兇猛千鈞一髮之際，乙拉甲離開火場時，不得已致甲受傷。就此事件，甲乙互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甲得向乙請求甲家中門窗損害之賠償","乙得向甲請求為救甲被燒傷住院治療所生之醫療費用","乙得向甲請求燒傷住院致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為免除本人生命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時，管理人之責任減輕與請求權。\n【正解理由】乙破窗入火場救甲，係為免除甲生命上之急迫危險而為甲管理事務。甲不肯離開火場，乙之管理雖違反甲明示之意思，惟《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自焚求死之意思違反公序良俗，該條第 1 項所定之加重責任因而不適用。至於管理人於此情形仍得就其因管理所受之損害請求本人賠償，《民法》定有明文。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75 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乙係於千鈞一髮之際不得已致甲受傷，無惡意或重大過失，錯誤。\n(B) 門窗之毀損同屬乙為免除甲生命急迫危險所生之損害，依《民法》第 175 條，乙同不負賠償之責，錯誤。\n(C) 乙之燒傷醫療費用是其入火場救人所直接產生之損害，依上開請求權得向甲請求賠償，正確。\n(D) 乙因住院不能工作所減少之收入屬所失利益，與因救火現實支出之醫療費用不同；《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雖就損害賠償之範圍設有通則，惟其得否列入管理人之請求範圍，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所採之劃分，依官方答案，本項不在得請求之列。\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本人管理事務）→乙入火場救甲；要件二（違反本人明示意思）→甲死意堅決；要件三（意思違反公序良俗）→自焚求死；效果→加重責任排除，請求權保留。\n【記憶點】救命的無因管理：責任往下調，請求權往上留；本人求死之意思不算數。","本題把無因管理相互牽動的三層排在同一個事實上：責任面的減輕、違反本人意思時之處理，以及請求權之保留。\n責任面先看《民法》第 175 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該條有三個要件：管理之目的在免除急迫危險、危險及於生命身體或財產、管理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乙打破門窗與拉甲離開火場所生之損害，都落在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這一格，選項 (A) 與 (B) 因而同時被這一條擋下。\n與之並列者是緊急避難。《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兩條在本題指向同一結論，焦點則一在管理人之可責性，一在手段之必要性。\n違反本人意思這一層要走兩步。《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甲既已表明不願離開，乙之管理形式上落入該項。但《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該項列出三種情形，本題該當第三種，第 1 項因而不適用。\n請求權面，管理人為本人支出之必要費用，以及其因管理事務所受之損害，得向本人請求償還或賠償，《民法》定有明文；而違反本人意思之管理落入《民法》第 174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時，該請求權並不因此喪失。乙之燒傷醫療費用，是其為救甲而進入火場所直接產生之損害，落在損害這一格。至於選項 (D) 所指之工作收入，《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該項是損害賠償範圍之通則，並以法律另有規定者為其除外；工作收入之減少屬所失利益，其得否列入管理人之請求範圍，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就此所採之劃分，依官方答案不在得請求之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管理人改成有重大過失，測驗責任減輕之界線。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201-02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201-026",26,"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201-023",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201-027",27,"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201-022",22,"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201-028",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80,1789445447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