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26",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6,"single","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此外，甲因酒醉跌落溝渠，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數日後，甲給付 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A":16,"B":17,"C":18,"D":19},"乙","丙","丁","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排除事由，也就是給付出去之後不得請求返還之四種情形。\n【正解理由】《民法》第 180 條柱句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甲對乙、丙、丁之三筆給付各該當其中一款，對戊之給付則不該當各該款所定之要件。《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該款所書之主觀要件是明知，甲係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而為給付，該要件因而不成立，其對戊之給付得請求返還。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賭債之不法原因存在於甲乙雙方，與該款但書所寫之受領人一方存在不合，甲對乙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180 條第 2 款規定：「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甲於清償期前一個月付清貨款，正是此款所寫之情形，不得請求返還，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丁將跌落溝渠之甲救起送醫，甲事後給付報酬，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本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始不得請求返還；甲誤信其對戊之債務仍存在，主觀上並無明知，得請求戊返還，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為給付）→四筆均為甲之給付；要件二（逐款比對）→賭債落入第 4 款、期前清償落入第 2 款、報酬落入第 1 款；要件三（第 3 款之明知）→甲對戊係誤信；效果→對戊之給付得請求返還。\n【記憶點】道德上的給付、期前的清償、明知無債的給付、雙方不法的給付，這四種付出去就要不回來。","本題把《民法》第 180 條的四款一次考完，命題方式是給四個事實，要求逐一歸位，再找出那個歸不進去的。\n就要件拆解而言，該條先設一道柱句。《民法》第 180 條柱句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柱句所指者是給付，也就是有意識、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財產之行為。柱句之後逐款檢視。《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路人救起跌落溝渠之人，受救助者事後給付報酬，正是此款之典型。《民法》第 180 條第 2 款規定：「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此款之理由在於債務確實存在，只是清償提前；《民法》第 316 條規定：「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該條正面承認期前清償之合法性，兩條前後呼應。\n第 3 款與第 4 款才是本題的分辨點。《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該款所書之主觀要件是明知，而題幹用的字是誤以為，正是為了讓這一道主觀要件落空；命題者若把誤以為改成明知，答案就會翻轉。《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賭博契約之雙方都參與了不法原因，該款但書所設之例外因而不能適用於甲。\n易混淆之處在於，第 4 款處理的是不法原因給付，其前提是給付本身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而第 2 款所處理者，是債之關係確實存在而清償期尚未屆至。兩者在外觀上都是不得請求返還，理由卻相反：一個是法律拒絕協助，一個是給付本來就有原因。\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不法原因改成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測驗《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之適用；二是把道德上之義務改成法律上之義務，測驗第 1 款與非債清償之界線。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5",25,"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7",27,"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8",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3",23,"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29",29,"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