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27",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7,"single","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分期付價之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一旦有遲延給付時，出賣人得即請求給付全部價金","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動產","分期付價買賣，應訂立書面契約，始得成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分期付價買賣之特別規定，與所有權保留約款之定位。\n【正解理由】分期付價買賣由出賣人先交付標的物而分期收取價金，價金債權因而需要擔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該項所定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其發生效果之時點得由當事人約定；約定於價金全部受償前保留所有權，即是就此義務所附之條件，並以之擔保價金債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所有權保留約款以價金全部受償為所有權移轉之條件，具擔保作用，正確。\n(B) 《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本項寫成一有遲延即得請求全部價金，與上開條文所寫之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不合，錯誤。\n(C)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買賣之標的為財產權，不動產與權利亦得為買賣之標的；《民法》第 389 條與第 390 條之文字亦未以動產為其適用範圍，錯誤。\n(D)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為諾成契約，本項以書面為成立要件，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成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合致即成立，不待書面；要件二（所有權移轉義務）→得附以價金全部受償之條件；要件三（期限利益喪失）→以有約定並遲付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為要件；結論→(A) 與此三層相合。\n【記憶點】分期付價三把尺：諾成不要式、五分之一才加速、所有權可以留在出賣人手上。","分期付價買賣在《民法》買賣一章裡只有兩條專條，題目卻把四個常見誤解一次排出來，作答時要先分清楚哪些是買賣通則、哪些才是分期付價的特別規定。\n先看買賣通則。《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條文所定之標的是財產權，不動產、動產與權利都在其內，選項 (C) 把標的物縮到動產，是把動產擔保交易之實務印象搬到買賣通則上。《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該項把成立要件寫成意思合致，選項 (D) 所稱之書面因而不是成立要件。\n再看兩條專條。《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就要件拆解而言，出賣人要請求全部價金，先要有期限利益喪失之約定，再要有遲付價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這一道量化門檻。《民法》第 390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態度：分期付價買賣裡買受人處於弱勢，因此對加速條款與失權扣款各設一道上限。\n所有權保留則回到《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負有兩項義務：交付其物，以及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保留約款把後一項義務之效果繫於價金全部受償，交付照常先行，所有權移轉則延後，出賣人因而在買受人尚未付清價金時保有所有權作為擔保，這也正是選項 (A) 所描述的結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三：一是把五分之一改成其他比例，測驗《民法》第 389 條之門檻；二是把扣留價金之數額拉高，測驗《民法》第 390 條之上限；三是把所有權保留與買賣契約之效力混為一談，測驗保留約款是否影響買賣契約本身之成立。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6",26,"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28",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5",25,"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29",29,"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4",24,"關於代理權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30",3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id":45,"number":46,"stem":70},"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