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2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201-029",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29,"single","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併存之債務承擔，承擔人係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之第三人，自不負同一保證責任","免責之債務承擔，從屬於債權之權利，原則上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併存之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免責之債務承擔與併存之債務承擔，在當事人結構與責任型態上的差異。\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債務既已移轉，原債務人即脫離債之關係，此為免責之債務承擔。併存之債務承擔則是第三人加入既存之債之關係，原債務人不脫離，承擔人所負者因而是與原債務人同一之責任。本項寫成承擔人自不負同一保證責任，與該制度之效果相反。此一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併存之債務承擔所採之見解。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項敘述與該條相合，正確。\n(B) 承擔人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保證而加入既存之債之關係者，其所負仍是與原債務人同一之責任，本項與此相反，錯誤，即本題答案。\n(C) 《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本項所稱原則上不妨礙其存在，正與該項本文相合，而但書即其例外，正確。\n(D) 併存之債務承擔以原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為其特徵，與依《民法》第 300 條使債務移轉於承擔人之免責承擔不同，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當事人）→與債權人訂約者依《民法》第 300 條生移轉效力，與債務人訂約者依《民法》第 301 條以債權人承認為要件；要件二（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免責承擔脫離、併存承擔不脫離；結論→(B) 與此相反。\n【記憶點】免責承擔是換人，併存承擔是加人；加進來的跟原債務人扛同一份。","債務承擔在《民法》債編通則裡是一節，而考試最愛考的併存之債務承擔，條文反而沒有正面定義，必須從免責承擔的規定反推。\n先把條文這一側鋪好。《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承擔契約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時，債權人自己就是當事人，因此不需要另外的承認程序。《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承擔契約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時，債權人置身事外，法律因而把承認設為對債權人生效之要件；債務人之資力攸關債權能否實現，這一道要件保護的正是債權人。與之配套者是《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效力未定之狀態因而有一個確定的終點。\n承擔之後的效果，條文分成兩層處理。《民法》第 303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承擔人承受的是同一個債務，抗辯因而隨同移轉，但抵銷涉及他人之債權，另設但書排除。《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選項 (C) 所稱之原則上，對應的正是本文與但書的分工。\n併存之債務承擔則要靠制度理解。它的結構是第三人加入既存之債之關係，原債務人不脫離，兩人對債權人並負其責；承擔人之所以加入，多半正是為原債務人提供履約之擔保。既然加入的是同一個債之關係，承擔人所負者即與原債務人同一，而不是另一種較輕的責任。選項 (B) 把加入的效果寫成不負同一責任，等於把併存承擔的核心抽掉。本題就這一點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所採之見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以《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之第三人擔保是否消滅命題；二是把承擔與保證、與第三人清償並列，測驗三者在債之關係中的位置。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201-028",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201-030",3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201-027",27,"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201-031",3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201-026",26,"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又…",{"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201-032",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80,1789445447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