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30",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0,"single","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並登記在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因甲未授與乙代理權，故甲無法對丙主張 A 宅為其所有","甲未授與乙代理權，但甲乙間有委任關係存在，故甲得向乙請求移轉 A 宅之所有權於甲","甲未授與代理權於乙，但該 A 宅交易之委任契約，應以書面委任，始為有效，故甲不得向乙請求移轉 A 宅之所有權","甲乙間成立間接代理","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借名登記形成之間接代理，以及委任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531 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該條所要求以文字為之者，是處理權或代理權之授與，而且以所處理之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為其前提；委任契約本身並不因該條而成為要式契約。甲乙間之委任未因欠缺書面而無效，甲得向乙請求移轉 A 宅之所有權，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乙以自己名義向丙購買並登記於乙名下，甲既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亦非登記名義人；《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不得對丙主張 A 宅為其所有，正確。\n(B) 《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乙以自己名義為甲取得 A 宅，甲得依該項請求乙移轉所有權，正確。\n(C) 依《民法》第 531 條，應以文字為之者是處理權之授與，而非委任契約本身；本項以書面為委任有效之要件，錯誤，即本題答案。\n(D) 乙以自己名義而為甲之計算與丙訂立買賣契約，效果先歸屬於乙，再依委任關係移轉於甲，此即間接代理，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授與代理權）→甲未授與，乙以自己名義為之，成立間接代理；要件二（委任是否有效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要件三（受任人取得之權利）→依《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移轉於委任人；結論→(C) 於第二層即與條文不合。\n【記憶點】借名買屋：登記在誰名下，對外就是誰的；對內靠委任要回來，委任不必書面。","借名登記在考場上的典型結構是三層：對外的物權歸屬、對內的委任關係，以及兩者之間的銜接規定。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這三層上。\n對外這一層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買賣契約由乙與丙訂立、登記亦登在乙名下，所有權因而歸乙；甲既不是契約當事人，也不是登記名義人，對丙自無從主張所有權。這一層與甲乙之間的約定無關，正是選項 (A) 的依據。\n對內這一層看《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該項處理的正是間接代理的結算：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之權利，在內部關係上不屬於他，應移轉給委任人。與之並列者是《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兩項分別處理所收取之物與所取得之權利，構成受任人的交付與移轉義務。\n銜接這一層則是本題的陷阱所在。《民法》第 531 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就要件拆解而言，該條有兩道前提：其一，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其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兩道前提齊備時，所應以文字為之者是處理權之授與，或代理權之授與，而不是委任契約本身。選項 (C) 把該條的規範對象從授權行為偷偷換成委任契約，再把要式的效果加到契約之有效與否上，兩步都與條文不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乙擅自處分 A 宅給善意第三人，測驗甲之救濟途徑；二是把甲乙之約定改成有授與代理權，測驗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在效果歸屬上的差別。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29",29,"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31",3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8",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32",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7",27,"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33",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80,1789445447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