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31",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1,"single","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護員丙到醫院照護病人甲。其看護費用以日計價。丙照護三日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之家屬與乙看護公司成立看護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若甲之家屬發現丙並未具有看護經驗，甲之家屬得解除契約，毋庸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甲之家屬雖以丙不具看護經驗而終止契約，仍應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在該三日期間中，若甲情緒不穩，要求家屬親自過夜共同陪伴照顧，甲之家屬仍應給付該三日之看護費用","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看護契約之性質，以及委任關係終止後已處理部分之報酬請求。\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是繼續性之勞務契約，其消滅方式是向將來終止，本項卻寫成解除契約。又《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該項以終止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本項未經該要件即謂毋庸給付，與該項不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529 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看護契約以提供照護勞務為內容，屬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正確。\n(B) 依《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委任契約之消滅方式是隨時終止；又《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之報酬請求，以終止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本項同時寫錯這兩層，錯誤，即本題答案。\n(C) 《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就已處理部分之報酬，以終止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本題契約既以日計價，丙已實際照護三日，家屬就該三日仍應給付費用，正確。\n(D) 甲要求家屬親自過夜陪伴，並未使契約歸於消滅，丙於該三日仍依約提供照護，家屬自應給付該三日之看護費用，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定性）→看護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第 529 條適用委任之規定；要件二（消滅方式）→依《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為隨時終止，向將來發生效力；要件三（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以終止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而本題以日計價之三日照護已實際提供；結論→(B) 於第二、三層均與條文不合。\n【記憶點】委任只能終止不能解除；終止之前已經做完的那幾天，錢照算。","照護、家教、代辦這一類契約，在考場上多半先過《民法》第 529 條這道門，再套委任的規定，本題正是這個結構。\n定性這一層看《民法》第 529 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該條是勞務契約的補充規定：僱傭、承攬、出版等有名契約各有其章節，落不進去的勞務契約回到委任。看護契約由看護員依日計價提供照護，既不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給付內容，也不具僱傭之從屬性，因而落在該條射程。\n消滅方式這一層是本題的核心。《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終止與解除的差別在效力方向：解除使契約溯及消滅並生回復原狀義務，終止則向將來消滅而不影響已經履行之部分。委任以當事人間之信賴為基礎，信賴一旦破裂即無強令繼續之理，因此立法者給了隨時終止權。與之配套者是《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隨時終止並非毫無代價，而其代價是損害賠償，不是不得終止。\n報酬這一層看《民法》第 548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該項處理的是報酬之給付時點。《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該項處理的是中途終止時之報酬計算。本題以日計價，三日照護即為已處理之部分，選項 (C) 落在這一項上。選項 (D) 則不然：該項以委任關係已終止為要件，而 (D) 的家屬自行陪伴並未使契約消滅，契約仍存續，其報酬請求權直接來自仍在履行中的契約本身。\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終止改成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為之，測驗《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之賠償責任；二是把看護員改成由家屬直接僱用，測驗僱傭與委任在指揮監督關係上的區別。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題的終止事由是家屬認丙未具看護經驗，該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受任人，候選內無條文可資判斷，詳解亦未就此為涵攝；而選項 (B) 之所以錯誤並不繫於這一層——它把委任之消滅寫成解除契約，已與《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的隨時終止不合，該層逐字可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30",3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32",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29",29,"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33",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8",28,"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34",3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80,1789445447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