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32",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320 萬元，並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 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A":16,"B":17,"C":18,"D":19},"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接向 A 銀行貸款","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夥事務執行之注意義務、執行權限、增資義務與抵銷。\n【正解理由】《民法》第 68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該項所禁止者，是以對個別合夥人之債權抵銷對合夥之債務。甲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兩者都以合夥為對象，不在該項所禁之列，回歸《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抵銷要件即得互為抵銷。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672 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甲乙依約定得提領勞務報酬，屬受有報酬之情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錯誤。\n(B) 《民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向銀行貸款涉及合夥債務之增加，非《民法》第 671 條第 3 項所稱之通常事務，甲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單獨為之，錯誤。\n(C) 《民法》第 669 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題示並無增資之特別訂定，錯誤。\n(D) 甲對合夥之出資債務與其對合夥之報酬債權，當事人同一而方向相反，《民法》第 682 條第 2 項所禁止之情形並不該當，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抵銷之當事人）→甲之債務與債權均以合夥為對象；要件二（有無禁止規定）→《民法》第 682 條第 2 項所禁者為以對合夥人之債權抵銷對合夥之債務，本題不該當；要件三（一般抵銷要件）→互負債務、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結論→甲得為抵銷。\n【記憶點】欠合夥的錢，拿對合夥的債權來抵；拿對個別合夥人的債權去抵，不行。","合夥一節在考場上的四個常見落點，本題一次排完：注意義務、事務執行之權限、增資義務、以及合夥人與合夥之間的抵銷。\n注意義務看《民法》第 672 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該條把注意義務分成兩檔，分界點是有無報酬。題幹特意寫明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報酬，正是為了把他們推到後一檔；選項 (A) 停在前一檔，因而錯誤。與之相關者是《民法》第 678 條第 2 項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本題既有約定，即屬該項所稱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報酬請求權因而成立，這也正是選項 (D) 抵銷客體的來源。\n事務執行看《民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以及《民法》第 671 條第 3 項規定：「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單獨執行之例外以通常事務為範圍，且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得以異議中止。向銀行貸款涉及合夥債務之增加，非日常營運所需之通常事務，選項 (B) 因而不能成立。\n增資義務看《民法》第 669 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條文以特別訂定為唯一之保留，本題並無此種約定，選項 (C) 所稱之增資義務即無依據。\n抵銷則回到《民法》第 68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該項防止的是合夥財產遭個別合夥人之私人債權侵蝕，其禁止之形狀是主動債權對合夥人、被動債權對合夥。本題兩邊都是合夥，形狀不合，因而回到《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出資額與報酬額均為金錢債務，種類相同，得互為抵銷。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31",3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33",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30",3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34",3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29",29,"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35",35,"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id":45,"number":46,"stem":70},"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id":49,"number":50,"stem":72},"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80,178944544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