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201-033",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3,"single","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 50 萬元","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若丙對乙另有 30 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 30 萬債權主張抵銷","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保證之責任型態、連帶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與抵銷。\n【正解理由】《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先訴抗辯權。丙、丁與乙訂立者是連帶保證契約，其意即約定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清償責任，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請求，先訴抗辯權因而不復存在；此一效果之依據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連帶保證所採之見解。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748 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丙、丁共同保證同一債務，對乙連帶負保證責任，而非各自負擔 50 萬元之可分債務，錯誤。\n(B) 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固負同一責任，惟依《民法》第 749 條，保證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得就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求償，並非三人平均分擔，錯誤。\n(C) 《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丙、丁既連帶負保證責任，丁得於丙應分擔之部分內，以丙對乙之債權主張抵銷，錯誤。\n(D)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清償責任，債權人得不先向主債務人請求而逕向保證人請求，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證契約之型態）→丙、丁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要件二（對外責任）→依《民法》第 748 條連帶負保證責任；要件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民法》第 745 條之抗辯不復存在；結論→(D) 正確。\n【記憶點】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對外跟主債務人站同一排，對內求償仍是整筆轉回去。","保證一節的考點常以三個層次出現：保證人對債權人的關係、保證人相互間的關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係。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散在這三層。\n先看保證人對債權人這一層。《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先訴抗辯權是保證債務補充性的表現：保證人原則上在主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而無效果之後才需要清償。而《民法》第 746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民法》第 746 條第 2 款規定：「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民法》第 746 條第 3 款規定：「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各款所列都是補充性失其基礎的情形。連帶保證人之所以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理由與第 1 款同一方向：他既約定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保證債務的補充性即已被當事人自行排除。這一步的依據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n再看保證人相互間這一層。《民法》第 748 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法律推向連帶而非可分，選項 (A) 把它讀成可分之債，是把《民法》第 271 條的可分債務原則誤用到保證上。既然連帶，《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該條讓他債務人得在應分擔額之內主張抵銷，其上限寫得很清楚，選項 (C) 直接否定抵銷可能，與該條相反。至於分擔額之計算，《民法》第 280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n最後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這一層。《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保證人清償後承受債權人之地位，對主債務人求償之範圍是其清償額，而不是與主債務人分擔。選項 (B) 把對外的同一責任誤讀成對內的平均分擔，正是在這一層出錯。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201-032",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201-034",3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201-031",3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201-035",35,"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201-030",30,"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201-036",36,"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7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