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34",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權占有 A 地","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出賣 A 地且交付於丁。對甲而言，丁無權占有 A 地","甲交付 A 地於乙，甲其後移轉 A 地所有權於戊。對戊而言，乙有權占有 A 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使用借貸之債權效力，與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範圍。\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項所定之要件是租賃契約，甲乙間訂立者則是使用借貸契約，借用人之占有本於債之關係而生，其效力及於貸與人而不及於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甲其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戊，乙對戊即非有權占有，本項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甲既交付 A 地於乙，乙本於使用借貸契約而占有，對甲為有權占有，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467 條第 2 項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丙之占有對甲欠缺正當權源，本項正確。\n(C) 乙非 A 地之所有人，其出賣並交付於丁，丁既未取得所有權，亦不能自乙受讓一個對甲有效之占有權源，丁對甲為無權占有，本項正確。\n(D) 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所定之租賃契約要件，甲將所有權移轉於戊後，乙不得以其與甲之使用借貸對抗戊，對戊為無權占有，本項錯誤，即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定性）→甲乙間為使用借貸，非租賃；要件二（占有權源之相對性）→借用人之權源存在於借用人與貸與人之間；要件三（所有權移轉後之效果）→《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以租賃契約為適用對象，本題不該當；結論→乙對戊為無權占有。\n【記憶點】買賣不破的是租賃，不是使用借貸；借來的地，換了主人就要還。","本題把使用借貸的三個常考面向排成一列：借用人自己的占有、借用人擅自讓第三人使用、以及標的物所有權易主。\n第一個面向看《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是無償、要物之契約，交付即為其成立要素；借用人受交付後之占有，對貸與人而言有其正當權源。與之對照者是《民法》第 465 條之 1 規定：「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立法者對無償契約之當事人設有較寬的脫身空間，這一點與租賃有償而受較強拘束的定位剛好相反。\n第二個面向看《民法》第 467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以及《民法》第 467 條第 2 項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兩項合起來界定借用人使用權限的邊界。違反時之效果見《民法》第 472 條第 2 款規定：「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該款是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就本題而言，乙未經甲同意而將 A 地出租於丙，丙之占有自始未取得對甲之權源；乙出賣並交付於丁者亦同，丁不能自無權處分人取得對抗所有人之地位。\n第三個面向是本題的正解所在。《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項把租賃債權推到得對抗受讓人的位置，其要件逐字寫的是租賃契約；立法理由在於租賃有償且關係人民居住與營業之安定。而《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可見立法者對這一項的適用範圍反而是往回收的。使用借貸無償，其債權因而仍停留在相對效力之層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使用借貸改成公證之長期租賃，測驗《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之除外；二是以借用人死亡命題，測驗《民法》第 472 條第 4 款之終止事由。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33",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35",35,"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32",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36",36,"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31",31,"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37",37,"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id":49,"number":50,"stem":72},"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80,1789445447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