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35",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5,"single","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丁、戊及丁、乙之親屬關係分別為何？",{"A":16,"B":17,"C":18,"D":19},"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亦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無親屬關係","丁、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三親等旁系姻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旁系血親親等之計算，以及姻親之三種類型。\n【正解理由】丁與戊同為丙所生，丙即其同源之直系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自丁數至丙為一世，自丙數至戊為一世，總世數二世，丁、戊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至於丁與乙，兩人並無同源之直系血親，亦不合《民法》第 969 條所定之姻親類型，故無親屬關係。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丁、戊之同源直系血親為丙，依《民法》第 968 條計算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乙之間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本項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乙是丁之母丙之配偶甲之女，不合該條所列之任一類型，丁與乙並非二親等旁系血親，本項錯誤。\n(C) 丁、乙無親屬關係之判斷固然正確，惟丁、戊之總世數為二而非三，本項就親等之計算有誤，錯誤。\n(D) 丁、戊為二親等而非三親等；又丁並無配偶，不生配偶之血親或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問題，丁、乙亦非旁系姻親，本項二處均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出於同源之直系血親）→丁、戊同出於丙，依《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為旁系血親；要件二（總世數）→丁至丙一世、丙至戊一世，合計二親等；要件三（丁乙間有無姻親關係）→逐一比對《民法》第 969 條所定之姻親類型，均不該當；結論→(A) 正確。\n【記憶點】同母異父的姊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父母各自帶來的子女彼此之間，法律上沒有關係。","再婚家庭是親屬編通則最愛出的題型，因為它同時測驗血親親等的數法與姻親類型的窮舉。\n血親這一側先定性。《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丁與戊都是丙所生，丙即其同源之直系血親，兩人因而是旁系血親而非直系。再看數法。《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旁系的數法是上行再下行，兩段相加：丁上行到丙是一世，丙下行到戊是一世，合計二親等。選項 (C) 與 (D) 把它算成三親等，是把同源之直系血親本身也數成一世，這是本題最常見的失分點。\n姻親這一側則要窮舉。《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該條把姻親限縮為三種類型，逐一比對本題：其一，血親之配偶，丁之血親是丙與戊，丙之配偶是甲，並不是乙；其二，配偶之血親，丁並無配偶；其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同樣以丁有配偶為前提。三種類型都不成立，丁與乙之間因而沒有親屬關係。這正是再婚家庭的法律圖像：甲與丙因結婚而互為配偶，各自的子女與對方成立姻親，但兩邊的子女彼此之間並不因父母結婚而發生關係。\n親等之計算另有一條配套。《民法》第 970 條柱句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民法》第 970 條第 1 款規定：「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 970 條第 2 款規定：「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 970 條第 3 款規定：「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該條與《民法》第 969 條逐項對應，可見姻親的親系親等是借用血親的數法算出來的。至於姻親關係之終了，《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問丁與甲之關係，答案是一親等直系姻親；二是把戊改成甲與前配偶所生，測驗丁與戊是否仍為血親。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34",3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36",36,"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33",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37",37,"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32",32,"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38",38,"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80,1789445447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