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6":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11-s0201-036",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6,"single","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就 A 屋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拍定人僅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甲為 A 屋所有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己出資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所有權歸屬與登記生效要件之關係。\n【正解理由】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定有明文。惟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者，其所有權之取得並非基於法律行為，而是基於建築這一事實行為，屬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所生之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房屋建築完成而具備構造上與使用上之獨立性時，出資興建人即取得所有權。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縱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亦未辦理保存登記，仍為 A 屋之所有人。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原始取得與登記生效要件之區分，在實務上由判例意旨所確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事實上處分權，是實務用以描述受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人所處地位之概念；甲既是出資興建人，其所取得者為所有權，錯誤。\n(B) 甲既為 A 屋之所有人，A 屋即屬其責任財產，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就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錯誤。\n(C) 拍賣程序中拍定人所承受者，是債務人就該不動產所享有之權利；甲既有所有權，拍定人所取得者亦非僅事實上處分權，錯誤。\n(D) 甲自己出資興建 A 屋，於建築完成時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不因未辦保存登記而受影響，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取得原因）→甲自己出資興建，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要件二（登記之作用）→登記生效要件所規範者，是依法律行為所生之物權變動；要件三（建築執照之欠缺）→屬建築管理事項，不影響私法上所有權歸屬；結論→甲為 A 屋之所有人。\n【記憶點】自己蓋的房子，蓋好就是自己的；登記要件管的是買來的那一種，不是蓋出來的那一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民事考科的常客，因為它把物權變動的兩種路線放在同一個標的上：依法律行為的變動與非依法律行為的變動。\n第一種路線是依法律行為。買賣、互易、贈與這一類，債權行為之外還要有物權合意與登記，登記是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定有明文。這種路線之所以要登記，是因為當事人得自由創設變動，第三人必須有一個可查閱的公示方法。\n第二種路線是非依法律行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以及原始建築，都不是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生變動，登記因而不是生效要件；這一類情形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只是在處分時才受到登記之限制。自己出資興建房屋屬於其中的原始建築：建築行為是事實行為，房屋一旦建築完成而具備構造上與使用上之獨立性，即成為獨立之不動產，由出資興建人取得其所有權。這一步在實務上係由判例意旨所確立，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於此。\n再看建築執照這一格。建築執照之申請與核發，是建築管理上之要求，其欠缺會產生行政上之責任，卻不是私法上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命題者把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寫進題幹，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行政管制與私法上之權利歸屬混為一談。\n最後看事實上處分權這個概念。它的典型使用場合，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受讓人：因為沒有登記可辦，受讓人無從取得所有權，實務因而承認其得就該建物為使用收益與事實上之處分。選項 (A) 與 (C) 都把這個概念套到出資興建人與拍定人身上，但兩者所處的位置不同：出資興建人是原始取得人，其地位不必借助這個概念；而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定人所承受者是債務人就該不動產所享有之權利，債務人既有所有權，拍定人所取得者自不限於事實上處分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甲改成向他人買受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測驗事實上處分權之取得；二是以該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命題，測驗有無正當權源。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201-035",35,"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201-037",37,"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201-034",34,"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201-038",38,"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201-033",3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201-039",39,"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id":51,"number":52,"stem":53},80,178944544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