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3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38",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38,"single","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全部自其死亡時起，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得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予以清償","繼承人無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亦就繼承債務之清償，負有限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範圍，以及視為所得遺產之期間計算。\n【正解理由】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條文所定之回溯期間是二年，本項寫成三年，與該項所定之期間不合。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項所述之承受範圍與除外情形，與該項本文及但書相合，敘述正確。\n(B) 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視為所得遺產者是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受之贈與；本項以三年為期間，敘述錯誤，為本題所要選出者。\n(C)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就繼承債務僅於所得遺產之限度內清償，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是清算程序之開端；而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限定責任於繼承開始時即已發生，其成立不繫於陳報，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承受之範圍）→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承受一切權利義務，專屬者除外；要件二（責任之限度）→依同條第 2 項以所得遺產為限；要件三（責任財產之擴張）→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回溯二年；結論→(B) 於第三層把二年寫成三年。\n【記憶點】繼承債務只用遺產還；生前給繼承人的財產要算回來，回溯的是二年。","民國 98 年修正後的繼承法採法定限定責任，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這個制度的四個環節上：承受、限度、責任財產之擴張，以及清算程序。\n承受這一環看《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概括承受仍是原則，繼承開始即當然發生，不待繼承人為任何表示；但書所排除者是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與之並列者是《民法》第 1154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該條處理的是繼承人本身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時不生混同之效果。\n限度這一環看《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一項是法定限定責任的核心：責任範圍被限縮在所得遺產，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限定的是責任而不是債務本身，債務仍然全額承受，只是可供執行之財產有限。\n責任財產之擴張這一環看《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立法理由在於防止被繼承人於生前先把財產移轉給繼承人，再留下債務給債權人。期間是二年，而不是三年；選項 (B) 動的正是這個數字。同條並就該財產已移轉或滅失時之處理另設規定，《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n清算程序這一環看《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陳報之後始進入公示催告與依序清償之程序。要分清楚的是：陳報與否影響的是清算程序有無啟動，以及繼承人於未依規定清償時之責任，而不是限定責任本身的發生。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正因為限定責任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繼承人改為未於期限內陳報而有不當清償，測驗《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與第 1162 條之 2 所定之責任；二是以繼承開始前二年之邊界日期命題，測驗回溯期間之計算。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37",37,"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39",39,"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36",36,"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40",40,"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1 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35",35,"甲男有一女乙，丙女有一女丁。甲、丙皆喪偶，經朋友介紹後，決定結婚，婚後丙女生一女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41",41,"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