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42",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42,"single","下列選項中，乙之行為對甲不生效力者為何？",{"A":16,"B":17,"C":18,"D":19},"甲為受輔助宣告人，乙為輔助人，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訂立安養中心入住契約","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早年意外死亡，乙為籌措甲之大學學費，而以甲之名義，向丙銀行貸款 20 萬元","甲為 1 歲嬰兒，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意外死亡，丙否認甲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對遺產之占有，乙代理甲向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甲為繼承人，乙為遺囑執行人，乙為履行遺贈，將遺產中之 A 車交付於受遺贈人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輔助人有無代理權，以及父母與遺囑執行人之代理權限。\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該項賦予輔助人者為同意權，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因而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亦非其法定代理人。乙未經甲授權即以甲之名義訂約，係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輔助人就該項所列行為享有者為同意權；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訂約，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本項即為所問。\n(B) 甲之父已死亡，乙為甲之母而為其法定代理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以甲之名義貸款係有權代理，對甲生效，本項非所問。\n(C) 《民法》第 114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代理甲行使該請求權，對甲生效，本項非所問。\n(D) 《民法》第 1215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乙為履行遺贈交付 A 車，效力及於繼承人甲，本項非所問。\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乙以甲之名義訂約；要件二（有無代理權）→輔助人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有者為同意權，乙未受授權；要件三（未經本人承認）→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對甲不生效力。\n【記憶點】輔助人所享有者為同意權而非法定代理權；未經授權而以本人名義訂立之契約，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本題把四種不同來源的代理權並排，要考生分辨哪一種在題示情形下並不存在。第一個層次是輔助宣告的效果。《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所定之輔助宣告，係針對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而設，其法律效果並非剝奪行為能力，而是就《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的七款行為附加輔助人同意的要件。同項柱句既寫的是應經輔助人同意，其規範對象就是同意權，而不是代理權；受輔助宣告之人自己仍是行為主體。這一點與受監護宣告不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由監護人代理；受輔助宣告之人則仍自為行為，僅就該項所列各款需經同意，兩種宣告在能力層次上的安排並不相同。\n第二個層次是無權代理的效果。《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效力未定，本人得承認亦得拒絕；《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本題選項只問對甲生不生效力，答案落在效力未定即尚不生效力這一層。\n第三個層次是代理權的來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另有明文（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遺囑執行人之代理則來自《民法》第 1215 條第 2 項的擬制，其職務範圍見《民法》第 1215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履行遺贈而交付遺產中之特定物，正屬執行上必要之行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輔助人未同意的行為與無權代理並列，測驗究竟適用效力未定或得撤銷；二是把同意的相對人一併命題，《民法》第 117 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該條使輔助人之同意得僅向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其相對人之一方為之。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41",41,"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40",40,"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1 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44",44,"下列敘述，甲與乙對丙「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39",39,"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45",45,"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id":45,"number":46,"stem":70},"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id":49,"number":50,"stem":72},"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80,1789445447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