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46",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46,"single","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081 條裁判終止收養之法定事由，及第 1080-1 條養父母死亡後之許可終止。\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遺棄他方。」《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浪費財產並非上開各款所定之事由，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080-1 條第 1 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本項與該項相符，非所問。\n(B) 上開《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各款並無養子女浪費財產之情形，養父母不得據以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本項錯誤，即為所問。\n(C) 依《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柱句及第 3 款，養父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081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本項正確。\n【記憶點】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至於裁判終止收養，應回到《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逐款檢視有無所列情形。","本題把終止收養的三條路徑排在一起考：合意終止、許可終止與裁判終止，而選項只針對後兩者。\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的柱句限定了三件事：主體是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請求權人是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法律效果是法院得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四款則是並列的事由。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柱句已把主管機關列為請求權人，第 3 款又不區分該情形發生在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而選項 (B) 所述的浪費財產，並不對應《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所列之任一款事由。\n就未成年養子女的保護而言，《民法》第 1081 條第 2 項是一道獨立的裁量指令，這正是選項 (D) 的依據。《民法》第 1079-1 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兩者前後呼應，收養的成立與終止都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法院審酌的標準。\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許可終止的規定在《民法》第 1080-1 條。《民法》第 1080-1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可見許可終止並非當然准許。合意終止則見《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三條路徑的發動主體、程序與法院角色各不相同，作答時應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終止收養之撤銷一併命題。《民法》第 1080-3 條第 1 項規定：「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該項所定之效果為得請求法院撤銷，並附有六個月及一年之期間限制，與許可終止、裁判終止分屬不同的救濟途徑，作答時應逐一回去比對其所指涉的項次。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45",45,"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44",44,"下列敘述，甲與乙對丙「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48",48,"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43",43,"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49",49,"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80,1789445447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