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47",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47,"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房產價值1,0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尚負債 3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 300 萬元，婚後亦繼承 500 萬元。甲提起離婚訴訟，乙反訴婚姻無效。起訴時，甲有財產 2,000 萬元，乙有財產 1,000 萬元。法院判決之結果，甲乙婚姻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乙得向甲主張 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乙得向甲主張 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法院判決甲乙婚姻無效，故乙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及結婚無效時夫妻財產之清算。\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甲起訴時之財產 2,000 萬元，扣除婚前財產 200 萬元及因繼承取得之 1,000 萬元，婚後財產為 800 萬元，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300 萬元，剩餘 500 萬元；乙之財產 1,000 萬元，扣除婚前財產 300 萬元及因繼承取得之 500 萬元，剩餘 200 萬元。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300 萬元平均分配，乙得請求 150 萬元。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之計算，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為 300 萬元，平均分配之結果為 150 萬元，本項所稱之 200 萬元與該項所定之計算不符，本項錯誤。\n(C) 300 萬元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本身，而《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就該差額平均分配，本項錯誤。\n(D) 本項所涉之結婚無效時夫妻財產之清算，係經準用離婚時之規定而來。《民法》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乙不因婚姻經判決無效而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項錯誤。\n【記憶點】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先自現存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最後就雙方剩餘之差額平均分配。","本題是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題，四個選項的差別全部落在扣除與排除這兩個動作有沒有做完。\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可拆成四步。第一步是確定婚後財產，其界線見《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本題已明示甲婚前財產 200 萬元、乙婚前財產 300 萬元，不必動用推定。第二步是依但書第 1 款把因繼承取得之財產排除，甲之 1,000 萬元與乙之 500 萬元皆因繼承而來。第三步是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本題只有甲負債 300 萬元。第四步才是就雙方剩餘之差額平均分配。少做任何一步，得數就會落在 (B) 或 (C)。\n價值計算的時點另有明文，《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本題題幹特別給出起訴時的財產數額，作答時直接依題示數額計算即可。\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民法》第 1030-2 條處理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的調整，《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則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減少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者，定有追加計算之規定；三者並列可見立法者對脫法行為留有數道防線。另外，法定財產制之適用來自《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題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以此為前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所定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與同條第 5 項所定二年及五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一併命題，測驗考生是否連請求權的行使期間都讀完。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46",46,"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48",48,"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45",45,"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49",49,"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44",44,"下列敘述，甲與乙對丙「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50",50,"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