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49",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49,"single","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嗣後，甲乙參加丙於美國研究所之畢業典禮時，因飛機失事同時罹難，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乙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下列關於遺產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取得 1500 萬元，丁取得 300 萬元","丙取得 1200 萬元，丁取得 600 萬元","丙取得 1000 萬元，丁取得 800 萬元","丙丁各取得 900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夫妻離婚後單獨終止收養其效力不及於他方，及由此決定之繼承人範圍。\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80 條第 7 項柱句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民法》第 1080 條第 7 項第 3 款規定：「三、夫妻離婚。」《民法》第 1080 條第 8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乙與丁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不及於甲，丁與甲之收養關係仍存續。至於繼承順序與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繼分之計算，《民法》定有明文；甲之遺產 600 萬元由丙、丁繼承，各得 300 萬元，乙之遺產 1,200 萬元則由丙一人繼承。丙共得 1,500 萬元，丁得 300 萬元。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8 項，丙自甲繼承 300 萬元、自乙繼承 1,200 萬元，共計 1,500 萬元；丁自甲繼承 300 萬元，本項正確。\n(B) 本項使丁單獨取得甲之全部遺產 600 萬元、丙僅取得乙之遺產，忽略丙與丁同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本項錯誤。\n(C) 本項使丁自乙之遺產亦有所得，與《民法》第 1080 條第 8 項所定單獨終止收養效力不及於他方之結果不符，本項錯誤。\n(D) 本項係將甲、乙之遺產合計後由丙、丁平均分配，忽略乙與丁之收養關係業已終止，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夫妻共同收養）→甲乙共同收養丁；要件二（夫妻離婚而由一方單獨合意終止收養）→乙與丁終止；要件三（效力不及於他方）→丁仍為甲之養子，於甲之遺產與丙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n【記憶點】夫妻離婚後由一方單獨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該養子女與他方之收養關係仍存續，於他方死亡時仍為其繼承人。","本題把終止收養的效力範圍與繼承人範圍串在一起，只要把《民法》第 1080 條第 7 項與第 8 項讀完，答案就出來了。\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80 條第 7 項的柱句先立下共同終止的原則，但書再開三個單獨終止的出口，第 3 款的夫妻離婚正是本題的情形。第 8 項則是效力範圍的限縮：單獨終止者，效力不及於他方。這一項是全題的樞紐——它使丁同時具有兩種身分：對乙而言收養關係已終止，對甲而言仍是養子。\n養子女的繼承地位來自《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丁因而與丙同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至於繼承順序與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繼分之計算，《民法》定有明文；甲乙已離婚而無生存配偶，故甲之遺產由丙、丁按相同之應繼分繼承，各得 300 萬元。《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分割前，丙、丁就甲之遺產為公同共有。\n易混淆之處有二。其一是《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本題丁於終止時已成年，故毋須法院認可。其二是《民法》第 1074 條所定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的原則，與第 1080 條第 7 項的共同終止原則前後對應，但兩者的但書款項並不相同，作答時不可互相套用。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民法》第 1083 條所定終止收養後回復本姓及與本生父母關係之效力一併命題。另可注意《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丁與乙之收養關係既已終止，其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即不再受該項之停止；而丁與甲之收養關係仍存續，故對甲仍具養子女之地位。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48",48,"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50",50,"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47",47,"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51",51,"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46",46,"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52",52,"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陳稱：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 A 地，租期屆滿後仍…",[],{"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80,1789445447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