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5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57",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57,"single","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可再聲明：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甲起訴時可於本訴訟合併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以及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不可將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之客觀合併與訴之變更追加，特別是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時之變更。\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甲原請求乙返還 A 車，其後改請求金錢賠償，二者同以甲主張其所有之 A 車遭乙取走之事實為基礎，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甲得為訴之變更。本項謂甲不可將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損害賠償請求，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於爭點整理程序中追加請求代償賠償之聲明，與原返還請求同以 A 車之歸屬為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得為追加，本項並無錯誤。\n(B) 甲追加預備之聲明，請求於本訴訟之請求無理由時判命乙賠償，其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得為追加，本項並無錯誤。\n(C) 甲於起訴時即合併提出上開二聲明者，係訴之客觀合併（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項並無錯誤。\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甲得將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損害賠償請求，本項謂不可變更，錯誤，即為所問。\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狀已送達）→本訴訟已繫屬並經爭點整理；要件二（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變更前後同以 A 車之歸屬為基礎事實，該當第 2 款；要件三（法律效果）→甲得為訴之變更。\n【記憶點】訴狀送達後原告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乙抗辯 A 車已出售交付第三人時，甲仍得據此將返還請求變更為損害賠償請求。","本題把三種聲明的組合方式排在一起：代償請求的合併、預備合併，以及訴之變更，四個選項只有一個把法律效果寫反了。\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的柱句先立下訴狀送達後不得變更或追加的原則，但書再開七款出口。第 2 款的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是實務上使用頻率最高的一款，其判斷重點在於變更前後的請求是否源自同一生活事實、訴訟資料是否得以沿用。本題甲主張 A 車為其所有而遭乙取走，返還請求與損害賠償請求都建立在這一組事實之上，變更並不會使先前的爭點整理白費，因此該當第 2 款。\n第 7 款則是一道兜底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可見立法者對變更追加所設的門檻，著眼於被告防禦權與訴訟經濟，而非形式上是否更動訴訟標的。另《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再開一條擬制同意的路。\n就選項 (A) 與 (B) 的差異而言，前者是給付不能時的代償請求，兩個聲明之間是接續關係，原請求有理由時仍可能發生執行無效果；後者是預備合併，兩個聲明之間是位階關係，先位無理由時始就備位裁判。兩者都不會使原訴訟資料失其作用，因此同樣可以依前開規定為之。\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所定之裁定駁回，處理的是訴訟要件之欠缺，與訴之變更追加是否合法分屬不同層次；作答時若把變更追加不合法誤為起訴不合法，就會把兩者的法律效果混在一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變更追加是原告一方的行為，反訴則是被告一方的行為，兩者的發動主體不同，可以主張的時點與限制也各有明文，讀題時應先看清楚題目問的是哪一造。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56",56,"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A 屋返…",{"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58",58,"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55",55,"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59",59,"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54",54,"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 20 萬…",{"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id":45,"number":46,"stem":70},"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id":49,"number":50,"stem":72},"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80,178944544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