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58",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58,"single","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 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 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部請求與確定判決之效力，特別是前訴訟重要爭點之判斷對後訴訟之作用。\n【正解理由】甲於前訴訟就 100 萬元借款僅聲明請求 40 萬元，屬一部請求；前訴訟既以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甲勝訴確定，借款是否交付即為前訴訟中經兩造攻防並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爭點效制度，《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依實務見解，乙於後訴訟如未提出新事證，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本項謂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該項柱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之聲明範圍由原告決定，甲僅就 40 萬元為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本項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該項柱句，該款所列者為不受訴狀送達後變更追加限制之情形，甲於本訴訟繫屬中擴張請求其餘 60 萬元，不必徵得乙之同意，本項正確。\n(C) 前訴訟既經法院認定兩造間並未成立借貸契約而駁回甲之訴確定，甲於後訴訟又未提出新事證，依爭點效之實務見解，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本項正確。\n(D) 依爭點效之實務見解，乙於後訴訟須提出新事證始得再爭執借款交付之事實，本項謂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錯誤，即為所問。\n【記憶點】一部請求之後訴訟不當然受既判力遮斷，惟依實務見解，前訴訟就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於當事人未提出新事證時對後訴訟仍生拘束力。","本題的難點在於它同時牽動三個制度：一部請求、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以及爭點效。\n先看一部請求。原告就可分的金錢債權僅就其中一部起訴，是處分權主義的當然結果；《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列為訴狀應表明事項，聲明的範圍即由原告決定。訴訟繫屬中要把餘額補進來，走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擴張聲明，該款既列在但書之下，即不受同項柱句本文之限制，也不必取得被告同意。這是選項 (A) 與 (B) 的依據。\n其次是既判力的界限。《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而《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則把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列為裁定駁回事由。一部請求的餘額之訴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取決於前訴訟訴訟標的的範圍如何界定，這一點在條文字面上得不出答案。\n最後是爭點效。它處理的不是訴訟標的，而是前訴訟中經兩造以主要爭點加以攻防、並經法院實質判斷的事項，於後訴訟中對當事人所生的拘束力。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是分別測驗這一層：借款是否交付在前訴訟中被實質判斷過，選項 (D) 卻主張乙不論有無新事證均得再爭執，方向與此相反。爭點效的成立要件、例外與界限均屬實務見解累積的產物，本題無法僅憑條文字面作答，作答時應把它與既判力分開處理。就選項 (C) 與 (D) 的對照而言，兩者的事實基礎剛好相反：前訴訟駁回時，借貸契約不成立這一判斷不利於甲，後訴訟中甲未提出新事證即受其拘束；前訴訟勝訴時，借款已交付這一判斷不利於乙，後訴訟中乙未提出新事證亦應同受拘束。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就在於它只承認一個方向的拘束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定確定判決對繼受人及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亦有效力，與爭點效並列命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客觀範圍與爭點效三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57",57,"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59",59,"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56",56,"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A 屋返…",{"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55",55,"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61",61,"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id":45,"number":46,"stem":70},"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id":49,"number":50,"stem":72},"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80,178944544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