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6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201-061",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61,"single","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 25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 A 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10 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 A 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 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繫屬中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時之當事人恆定，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甲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同年月 10 日始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屬繫屬中之移轉，甲仍為適格之原告。受訴法院以甲已移轉所有權為由判甲敗訴確定，所判斷者為甲對乙有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本於自己之所有權為請求，訴訟標的與前訴訟不同，自得再訴請命乙返還 A 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繫屬中移轉者於訴訟無影響，甲不因移轉登記而喪失當事人適格。\n(B)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法院既已查明移轉事實，即應通知丙。\n(C)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得就他人間之訴訟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之情形，為「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丙就 A 地所有權為自己有所請求，得以甲及乙為共同被告起訴。\n(D) 前訴訟所判斷者為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行使者為丙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非同一訴訟標的，丙得另行起訴，為正確之敘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移轉發生於繫屬中，事實為起訴在前、移轉登記在後；要件二為移轉客體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事實為 A 地所有權；要件三為第三人未承當訴訟，事實為丙未參加。\n【記憶點】訴訟中把標的物過戶出去，原告還是原告；判原告敗訴的理由，是就原告自己的請求權所作的判斷。","本題把當事人恆定原則、法院之訴訟繫屬通知與第三人之獨立救濟途徑排在同一題，值得逐層拆開。\n\n一、當事人恆定的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該項有三個要件：移轉須發生於訴訟繫屬中；移轉之客體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效果是於訴訟無影響。本題甲於起訴後始為移轉登記，三者俱備。命題者把起訴日與移轉登記日排得很近，正是要考生確認移轉究竟落在繫屬之前或之後。\n\n二、承當訴訟與訴訟繫屬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由該項到第 4 項可以看出立法者為受讓人設計的層次：受讓人可以承當訴訟成為當事人，未承當者亦應由當事人告知或由法院通知，使其有參加訴訟之機會。選項 (B) 正是把第 4 項後段的法院通知寫成不必為之。\n\n三、第三人自己的救濟途徑有兩個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該款與第 1 款並列，是判決確定前的入口。另《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這是判決確定後的入口。\n\n四、選項 (D)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確定判決所判斷之對象。受訴法院係以甲已將所有權移轉予丙為理由判甲敗訴，該判決所確定者為甲對乙並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非確定該土地上不存在任何返還請求權。丙嗣後所主張者為丙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故仍得另行起訴。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移轉時點改到起訴之前，此時甲自始非權利人，法院應以其請求無理由而駁回，考生若未看清日期即會誤判。\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201-062",62,"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201-059",59,"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201-058",58,"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201-064",64,"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id":50,"number":51,"stem":73},"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80,178944544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