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6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62",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62,"single","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喪失原告適格","乙如抗辯甲已將債權讓與丙，故在訴訟上不得主張該債權，法院應駁回其訴","甲如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丙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在甲受敗訴判決確定之情形，如丙未獲參與訴訟之機會，縱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繫屬中讓與債權時，讓與人之原告適格，以及確定判決對受讓人有無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借款債權讓與丙，仍有訴訟實施權而得續行訴訟。又《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丙為繫屬後受讓該債權之繼受人，甲所獲勝訴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丙，丙自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繫屬中移轉者於訴訟無影響，甲之原告適格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甲既未喪失訴訟實施權，乙以債權已讓與丙為抗辯，不使甲之訴成為不合法，法院不得據以駁回其訴。\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確定判決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丙受讓在甲起訴之後，甲之勝訴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為正確之敘述。\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丙既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即受該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本選項稱不受既判力所及，與該項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移轉發生於訴訟繫屬中，事實為甲對乙起訴後始讓與債權；要件二為移轉客體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事實為系爭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債權；要件三為繼受時點在繫屬之後，事實為丙於起訴後受讓。三者均該當。\n【記憶點】債權在訴訟中易主，原告位子不動；判決確定後，受讓人連同勝敗一併承受。","本題與前一考點是同一組規定的兩面：當事人恆定處理程序，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處理結果。\n\n一、當事人恆定的要件與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條文用語是於訴訟無影響，其意義有二：程序上，移轉之當事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續行訴訟；實體上，權利歸屬之變動並不因此被否認。立法者以程序安定為優先，避免訴訟因權利移轉而反覆更易當事人。選項 (A) 與 (B) 都在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實體權利之移轉直接推導為程序上訴訟實施權之喪失。\n\n二、判決效力如何接到受讓人身上。《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列出兩種主體：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丙屬前者。而《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可見立法者對於假執行之宣告亦作了相同的效力延伸。這一項常被忽略，卻是理解該條體系的關鍵。\n\n三、實體法上的對照。《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讓與行為於當事人間即生效力；而《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可見讓與通知在實體法上的功能是保護債務人，與程序法上當事人恆定所要維護的訴訟安定，是兩條不同的線索。本題題幹特別寫明已通知乙，正是布置給考生的干擾。\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讓與時點改到起訴之前，此時甲自始非債權人，其訴為無理由；或把選項改成受讓人聲請承當訴訟，測試《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之合意與裁定許可要件；也可能改考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的適用界線。掌握移轉時點與繼受時點這兩個座標，這一組題型相當穩定。\n\n本題所引之《民法》，其版本內尚有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之條文，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一年八月六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各條係以考試當日施行之條文為準。\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61",61,"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60",60,"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64",64,"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59",59,"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元，並簽發同…",[],{"id":45,"number":46,"stem":70},"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id":49,"number":50,"stem":72},"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80,178944544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