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1-064",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64,"single","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證據保全之管轄法院，應係提起本案訴訟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關於法院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對於法院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提起抗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據保全之管轄、聲請程式、准許裁定之應記載事項，以及對各該裁定之救濟。\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依該項，得為抗告者為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至於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則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謂對准許與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均得提起抗告，就准許之裁定部分與該項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管轄法院即繫屬本案之法院或證物所在地之法院，敘述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所定聲請應表明之事項，包括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本選項所列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2 項規定：「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本選項所述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選項將其與駁回之裁定同列為得提起抗告，為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n【涵攝步驟】要件對照如下：管轄之要件為起訴前後之區分，對應選項 (A)；聲請程式之要件為四款應表明事項，對應選項 (B)；准許裁定之記載要件為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對應選項 (C)；救濟之要件則以裁定為准許或駁回而分流，選項 (D) 正落在這一個要件上而寫反。\n【記憶點】保全證據的裁定，駁回的可以抗告，准許的不得聲明不服。","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末的獨立制度，條文不多而考點集中，值得逐條排列。\n\n一、管轄的兩分法。《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以起訴與否為界，起訴後向受訴法院，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而《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2 項規定：「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可見起訴後原則上回到受訴法院，急迫時始例外開放地方法院，這是條文自己寫出來的層次。\n\n二、聲請程式與釋明。《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應保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而《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須釋明者為第 1 款與第 4 款，第 2 款與第 3 款則不在釋明之列，這一組區分是命題者常用的改寫點。\n\n三、裁定與救濟。《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第 2 項課予准許裁定之記載義務，第 3 項則就救濟作了不對稱的設計。這個不對稱有其道理：駁回等於封閉聲請人的證據調查途徑，故開放抗告；准許者係先行調查證據，對他造之不利有限，且證據調查之結果仍待本案審理時評價。\n\n四、法院依職權為保全。《民事訴訟法》第 372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該條把發動權延伸到法院，其所定之時點為訴訟繫屬中。\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保全證據與假處分、假扣押的釋明要求並列比較，或改考保全證據裁定所為證據調查在本案訴訟中的使用，也可能把急迫情形下的管轄例外改寫成原則。作答時把管轄、程式、記載、救濟四格分開檢查，逐格回到條文比對，正確率最高；其中救濟那一格因為設計成不對稱，最容易被改寫成兩者都得抗告。\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元，並簽發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62",62,"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66",66,"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61",61,"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1-067",67,"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id":44,"number":45,"stem":69},"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id":48,"number":49,"stem":71},"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80,178944544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