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6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1-065",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65,"single","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元，並簽發同額支票以資清償，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應闡明甲是否要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甲得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在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甲向受訴法院表明其不請求併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時，法院應闡明乙是否要對甲提起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甲雖未併請求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但乙抗辯其不負有該借款債務時，乙得對甲提起請求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律觀點之闡明、訴之追加，及被告提起反訴之要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該項闡明之前提，是被告已就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有所主張。本題乙之抗辯為票款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就借款債權未提出消滅或妨礙之事由，法院不負闡明乙提起反訴之義務。本選項與該項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甲之陳述得同時主張票款請求權與借款返還請求權，敘述正確。\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得為訴之追加。借款與簽發支票以資清償出於同一基礎事實，甲得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敘述正確。\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2 項，乙就借款債權未主張消滅或妨礙之事由，無該項所定疑義，為錯誤之敘述。\n(D) 《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乙既抗辯不負借款債務，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確認之反訴，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被告已主張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事實為乙就票款請求權主張時效抗辯；要件二為該主張究為防禦方法或反訴有疑義，事實為乙就借款債權未主張。要件一不該當，闡明義務未發生。\n【記憶點】反訴的闡明以被告先提出消滅或妨礙的事由為前提，被告沒說，就沒有要闡明的東西。","本題的骨幹是闡明權，而闡明權在民事訴訟法裡分散在數條，值得整理成一張表。\n\n一、法律觀點的闡明。《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針對的是原告：同一組聲明與事實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原告之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時，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本題甲交款後取得支票，同一段事實同時可能撐起票款請求權與借款返還請求權，正是該項的典型適用場合，故選項 (A) 正確。\n\n二、防禦方法與反訴的闡明。《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2 項針對的是被告，其構成要件有二：被告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該主張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兩者是接續的，前者不成立，後者無從發生。選項 (C) 之所以錯，錯在把第 2 項讀成法院對被告有一般性的反訴曉諭義務。\n\n三、訴之追加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柱句先立下原則上禁止的規範，再以各款開出例外。本題借貸與交付支票是同一段生活事實，基礎事實同一，甲得為追加。\n\n四、反訴與確認利益。《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乙既否認借款債務存在，而甲曾主張該債權，乙提起消極確認之反訴有確認利益，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時期與法院要件。\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表明改成明示併予請求，此時法院應就兩項請求一併裁判；或把乙的抗辯改成主張抵銷，考點就移到抵銷抗辯與反訴之區別；也可能把票款請求權的時效改成尚未完成，測試考生是否會把闡明義務與訴訟經濟混為一談。作答時先問被告說了什麼，再問那句話是防禦方法還是反訴，順序顛倒就會選錯。\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201-064",64,"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66",66,"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1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67",67,"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62",62,"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1-068",68,"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