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6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68",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68,"single","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程序之判決書記載、費用額確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上訴之管轄法院。\n【正解理由】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 5 萬元，應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該項所稱第二審法院即小額程序之上訴審。本選項所涉之小額程序上訴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其上訴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本選項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與之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臺北地院判決書記載主文而未記載理由，與該項相符。\n(B) 《民事訴訟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法院就訴訟費用所為裁判，除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並須確定其費用額。\n(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甲全部勝訴即乙敗訴，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以原告聲請為必要。\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選項就期間之記載無誤，其上訴法院之記載與小額程序之上訴管轄不符，為錯誤之敘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請求給付金錢，事實為請求給付 5 萬元；要件二為標的金額落在小額程序之範圍內。兩者均該當，本件適用小額程序，選項 (A) 至 (C) 均為該程序之特別規定。\n【記憶點】走小額程序的判決：主文可以單獨成篇、費用額當場算清、被告敗訴就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小額訴訟程序是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的請求量身設計的簡化程序，其特別規定成組出現，值得逐條排列。\n\n一、適用範圍。本項所涉之小額程序適用範圍，《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其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且標的金額較低者為對象。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1 項本文則處理程序誤用的情形：應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可見立法者一方面用金額畫線，一方面為誤用留下矯正的出口。\n\n二、判決書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1 項允許判決書記載主文而不記載理由，第 2 項規定：「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第 3 項則開放表格化。三項合起來，是把判決書的形式要求降到最低。這與通常訴訟程序判決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的要求形成明顯落差，選項 (A) 正是測試考生知不知道這個落差。\n\n三、費用與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要求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通常程序原則上先定負擔比例、再另行聲請確定費用額，小額程序則一次完成。《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更把假執行之宣告改為法院依職權為之，免去當事人聲請與供擔保的程序負擔。\n\n四、上訴的限制。本項所涉之小額程序上訴管轄與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其設計方向是把救濟留在地方法院，並限縮上訴理由。與此呼應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者，應自為裁判。」立法者在小額事件上一路節省程序成本，避免其超過爭議金額本身。\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金額改到 10 萬元以上而測試合意適用，或把假執行改成須供擔保，或把上訴期間改成 10 日。作答時先確認程序種類，再逐一比對該程序的特別規定。\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67",67,"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69",69,"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66",66,"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70",70,"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65",65,"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 100 萬元，並簽發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id":45,"number":46,"stem":70},"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id":49,"number":50,"stem":72},"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80,178944544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