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69",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69,"single","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一審法院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視同自認，認原告就其已交付借款予被告之事實無庸舉證，並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若其欲在第二審程序否認前開視同自認之事實，須舉證證明視同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並經撤銷自認後，始得為之","因車禍事故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主張依兩造所提事證資料，可看出原告與有過失之事實，乃在第二審程序提出原告與有過失之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其在第一審程序未提出而駁回其抗辯","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提起上訴，並在第二審程序進行中向原告為清償。此項清償之事實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未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依法不得提出，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以免被告利用上訴後清償而獲取勝訴判決，對原告不公","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違反規定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但如他造就此項程序上瑕疵表示無異議，則因責問權喪失而補正","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限制與例外，及視同自認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依實務見解，與有過失之斟酌為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事項，被告所提出者又係依兩造既有事證即可看出之事實，落在該款之內，第二審不得以其未於第一審提出而駁回，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本文，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撤銷之限制，其對象為同條第 1 項之自認。依實務見解，視同自認不以撤銷自認為爭執之前提，本選項與此不符。\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4 款，該款之事實得於第二審提出，為正確之敘述。\n(C)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被告於第二審程序中始為清償，該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得於第二審提出，本選項與該款不符。\n(D)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所定之限制兼在維護審級制度與訴訟終結，其目的超出當事人個人利益之範圍，他造無異議不生補正效果。\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該事實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事實為與有過失之抗辯於第一審未提出；要件二為落入但書之情形，事實為依卷內事證即可看出。\n【記憶點】第二審的新攻防原則上關門，而條文留了但書；先找但書，再談駁回。","第二審續審制與失權效的拉鋸，是民事訴訟法上訴審章最穩定的考點，條文本身把界線畫得相當清楚。\n\n一、原則與例外的結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先立下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原則，再以但書開出六款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六款之中，第 1 款、第 5 款、第 6 款屬歸責與衡平的考量，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則屬事實本身的性質。\n\n二、釋明義務與失權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可見要走進但書，當事人尚須就該款事由盡釋明之責，而非空言援引。\n\n三、責問權為何在此不起作用。《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該條第 2 項則把非為當事人個人利益而設之程序規定排除在但書之外。《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所維護者是審級制度與訴訟終結，屬後者，故他造無異議不生補正效果。選項 (D) 把責問權喪失的射程放得太寬。\n\n四、自認與視同自認的差別。《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處理當事人積極承認之自認，第 3 項對其撤銷設下嚴格條件；《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則以視同自認處理消極的不爭執。依實務見解，兩者在撤銷程序上的要求並不相同，選項 (A) 把撤銷自認的門檻直接套到視同自認上，是本題唯一離開條文字面的分辨點。\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新防禦方法換成新證據，或把清償時點改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測試考生對第 2 款時點的判斷；也可能把當事人在第一審的不爭執改寫成明示自認，此時撤銷自認的門檻就會真正發生作用。\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68",68,"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70",70,"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67",67,"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66",66,"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72",72,"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id":45,"number":46,"stem":70},"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7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