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71",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1,"single","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因情事變更而為訴之變更，以及在第二審追加當事人之要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甲於第二審追加丙為被告請求賠償損害，屬訴之追加，既已徵得他造乙之同意，並經被追加之丙同意，即與該項本文所定之要件相符，其追加為合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甲因名畫燒毀而改為請求返還價金，係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性質上仍屬訴之變更，而為法律所許，本選項稱非屬訴之變更，與該款不符。\n(B) 甲在第二審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變更後之新訴，第二審法院就該新訴係為第一次之裁判；認其無理由者，應駁回甲在第二審所為之訴，本選項寫成駁回甲在第一審之訴，與此不符。\n(C) 訴之變更於第二審合法生效後，原訴之訴訟繫屬即行消滅，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就變更後之新訴為裁判，認其有理由者，並無廢棄原判決之問題，本選項與此不符。\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本文，訴之追加經他造同意者即得為之，甲既徵得丙及乙之同意，為正確之敘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事實為甲在第二審追加丙為被告；要件二為經他造同意，事實為甲已徵得乙之同意；要件三為被追加之人同意，事實為丙亦已同意。三者均該當。\n【記憶點】第二審要把人拉進來，門票是他造的同意；情事變更換聲明，換的仍是一個新訴。","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條文把三者放在同一條處理，體例值得整理。\n\n一、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本文要求他造同意，但書則把《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的情形排除在同意要件之外。要注意但書並未涵蓋《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7 款，因此在第二審，被告同意與不甚礙防禦這兩條路的處理方式與第一審不同。\n\n二、情事變更的聲明變更。《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處理者，是訴訟繫屬後因情事變更而使原聲明失其實益，原告改以他項聲明代之。名畫既已燒毀，交付請求已無可能，改請求返還價金即屬此類。這一款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的射程內，故在第二審亦得為之而不待他造同意。選項 (A) 把得為變更誤讀成非變更，是常見的混淆。\n\n三、與訴之補充更正的界線。《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該條所處理者是訴訟標的不變的情形，本題的交付請求與價金返還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故不落在該條。\n\n四、第二審裁判主文的寫法。《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前提是就同一訴訟標的仍有原判決存在。訴既經合法變更，原訴之繫屬消滅，第二審面對的是一個未經第一審裁判的新訴，故其主文應直接就新訴為准駁，這是選項 (B) 與 (C) 的分辨點，也是本題唯一需要離開條文字面之處。\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追加的對象改成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此時走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而落入但書；或把丙的同意拿掉，測試考生對追加當事人要件的記憶；也可能把名畫燒毀的時點改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考點就回到第一審的訴之變更。\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70",70,"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72",72,"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69",69,"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73",73,"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68",68,"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74",74,"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80,1789445447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