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1-072",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2,"single","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依據","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束，但不可核定更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性質、核定之法院，以及核定是否受委任契約拘束。\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該項既要求限定最高額，法院核定時即應自為衡量，不受委任契約書所載數額之拘束；而依實務見解，核定之數額以當事人與律師約定者為上限。本選項與此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被告之上訴既經第三審判決駁回，該審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自行支出之律師酬金無從作為向他造請求賠償之依據，本選項與此不符。\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支出之乙律師酬金亦屬之，本選項稱其非為訴訟費用而不得聲請核定，與該項不符。\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及實務見解，法院核定不受委任契約所載數額之拘束，且不得逾該數額，為正確之敘述。\n(D)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既應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即由第三審法院為之，本選項稱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與該項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該酬金屬第三審律師酬金，事實為甲、乙二律師均受任於第三審；要件二為該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要件三為酌定時點在終局裁判時。\n【記憶點】第三審律師費是訴訟費用，由作終局裁判的第三審法院酌定，契約金額是天花板不是答案。","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連帶把律師酬金納入訴訟費用，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該制度的四個環節。\n\n一、酬金的性質。《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定性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要求限定其最高額。定性為訴訟費用的意義，在於它依訴訟費用負擔的規則分配，而非由委任人自行吸收。《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所定敗訴者負擔的原則，因此直接適用於這筆費用，選項 (A) 與 (B) 都在測試考生有沒有把這一層接起來。\n\n二、酌定的機關與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而同條第 3 項則要求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可見酌定與終局裁判綁在一起，作終局裁判的法院就是酌定的法院。與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費用額才是第一審法院的工作，兩者分屬不同階段，選項 (D) 正是把兩階段混為一談。\n\n三、酌定不受契約拘束的理由。酬金既為訴訟費用而由敗訴之他造負擔，其數額若全憑委任契約決定，等於讓當事人單方以契約增加他造的負擔。故法院須依支給標準自為酌定；而依實務見解，酌定之數額不得超過當事人與律師實際約定者，因為超出部分並非當事人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組理由，就是選項 (C) 的完整說明。\n\n四、救濟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立法者對這筆費用的爭執設下一次救濟即終結的設計。\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被上訴人改成未委任律師，或把酬金改成第二審律師費用，測試考生對《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適用審級的記憶。\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1-073",73,"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1-070",70,"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1-074",74,"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1-069",69,"當事人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1-075",75,"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id":45,"number":46,"stem":70},"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id":49,"number":50,"stem":72},"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80,1789445447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