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1-073",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3,"single","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 A 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應自為判決或發回第二審法院之區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乙於第二審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未本於該認諾為裁判而維持甲敗訴之判決，正屬該款情形，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應自為甲勝訴之判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第二審誤甲之上訴為合法而為實體判決，落在該款，第三審應自為判決，本選項與該款不符。\n(B) 《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訴外裁判部分未經請求，無使重為辯論之必要，第三審廢棄後應自為判決，本選項與該款不符。\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三審應自為判決，為正確之敘述。\n(D) 《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判決不備理由係《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所定之情形，不在第 1 款至第 5 款之列；第三審既認甲之請求無理由，原判決之不備理由不影響裁判結果，即不得廢棄。\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第三審廢棄原判決，事實為原判決有應予廢棄之違背法令；要件二為落入《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事實為第二審未本於乙之認諾為裁判。\n【記憶點】第三審廢棄後走哪條路，條文列了應自為判決之情形；認諾沒被理會就是其中一種。","第三審為法律審，其廢棄原判決後究竟自為判決或發回，條文以列舉方式處理，這一題幾乎是逐款的對照練習。\n\n一、原則與例外的方向。《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條文的順序是先列出應自為判決的情形，再把其餘留給發回或發交。因此作答的順序應該是先檢查第 1 項各款，而非先問有無發回必要。\n\n二、各款的分類。《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第 1 款與第 3 款的共同點，是事實已經固定而無須再為辯論；第 2 款與第 4 款則是原判決在程序上走錯了方向；第 5 款是概括規定。認識這個分類，選項 (A) 至 (C) 就能各歸其位。\n\n三、發回時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4 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發回並非把事件原封退回，而是附帶法律上判斷的拘束。\n\n四、違背法令與裁判結果的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列舉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其中第 6 款為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則把第 1 款至第 5 款之外的違背法令，接上不影響裁判結果即不得廢棄的限制。這一組條文的效果是：即使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只要結論正確，第三審仍不予廢棄。選項 (D) 正是把當然違背法令直接等同於必然廢棄。\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認諾改成捨棄，或把訴外裁判改成漏未裁判，此時走的是補充判決而非第三審自為判決；也可能把第二審誤認上訴合法改成誤認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救濟途徑就會改變。\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201-072",72,"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74",74,"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75",75,"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70",70,"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1-076",76,"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7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