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7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1-074",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4,"single","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對於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在有關認領子女事件之家事調解程序，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事實並無爭執，乃合意聲請家事法院為本案裁定，此項裁定經確定者，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審級不同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管轄，及家事非訟裁定得否準用再審。\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定事由，落在該但書所指範圍內，即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該款不在同法第 499 條第 2 項但書範圍內，應依該項本文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本選項稱分別管轄，與該項不符。\n(B) 《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本文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本選項稱不得準用，與該條不符。\n(C) 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第 1 項，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該裁定依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同條第 2 項並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本選項與此不符。\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但書，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為正確敘述。\n【涵攝步驟】但書自帶兩個限定：所不服者須為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事由須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3 款。本題 (D) 對第二、三審確定判決一併提起，事由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即第 13 款，二者俱備始適用但書。\n【記憶點】再審管轄的但書要兩個限定一起看：所不服者須為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事由並須落在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才回到原第二審法院。","再審之訴的管轄規定，是以審級與事由兩個座標交叉決定的，本題把交叉點放在但書上。\n\n一、管轄的基本規則。《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這是原則：誰作的判決，誰管。第 2 項則處理同一事件經數審級判決而當事人一併聲明不服的情形，把管轄集中到上級法院，避免重複審理與裁判歧異。\n\n二、但書為何存在。第 2 項但書把本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3 款事由而對第三審判決聲明不服者，拉回原第二審法院。理由在於這幾款事由的共同特徵是需要調查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宜自行調查事實，故立法者把這一族事由交還事實審。\n\n三、再審的一般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柱句的但書是再審的補充性原則。而《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這是審級上的另一層限制。\n\n四、家事程序的準用。《家事事件法》第 96 條在本文開放準用之後，另以二款限制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而《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兩條合起來，家事非訟事件的救濟途徑並非空白。選項 (B) 測試的正是這條準用的通道；選項 (C) 的認領子女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走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35 條第 2 項那一條。\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事由換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問第三審之管轄，或把家事非訟裁定換成暫時處分裁定，測試準用範圍的界線。\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201-073",73,"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75",75,"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72",72,"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76",76,"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71",71,"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1-077",77,"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id":44,"number":45,"stem":69},"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