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1-075",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5,"single","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A":16,"B":17,"C":18,"D":19},"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抗告法院裁定再為抗告之要件，及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之裁定不得抗告。\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請求判准離婚之事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不受上訴利益額之限制，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抗告法院就迴避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即得依該項再為抗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件為請求清償借款 100 萬元之財產權事件，上訴利益不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額數；《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該抗告法院之裁定即不得再為抗告。\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為正確敘述。\n(C) 《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抗告人未預納抗告裁判費，抗告不合法，該駁回裁定不得再為抗告。\n(D) 本件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上訴利益不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額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該事件得上訴第三審，事實為離婚事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要件二為原裁定係抗告法院之裁定；要件三為再抗告之理由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n【記憶點】再抗告先問本案能否上第三審，再問抗告是不是因為不合法被駁回。","再抗告的門檻由數條規定疊起來，本題把四種常見情形排在一起，逐條拆開就會清楚。\n\n一、抗告與再抗告的基本結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第 2 項封閉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的再抗告途徑，並改開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路；第 4 項則把其餘情形的再抗告理由限縮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三項合起來，再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是被高度限縮的救濟。\n\n二、審級利益的連動。《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的第二審裁定一併關上抗告的門，理由是本案既已終止於第二審，附隨的程序爭執沒有理由走得更遠。同項但書仍為四種裁定保留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路，例如命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對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選項 (A) 與 (D) 都落在這一條上。\n\n三、法官迴避的救濟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把駁回迴避聲請與認聲請為正當兩種結果作了不對稱處理：前者開放抗告，後者不得聲明不服。理由是迴避獲准所生者為更換法官之效果，對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影響有限。而《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正是該條所稱之別有規定。\n\n四、離婚事件的審級。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之上訴利益額限制以財產權訴訟為適用對象，故離婚事件不因金額而被排除於第三審之外。這一步是本題選項 (B) 能夠成立的前提，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n\n五、假扣押的抗告規定另有其特殊之處。《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3 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可見保全程序的抗告設計以迅速為導向。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假扣押事件的本案金額改到 100 萬元以上，或把迴避聲請的裁定改成認聲請為正當，答案就會翻轉。作答時把是否得上訴第三審、抗告是否合法、再抗告理由三格依序檢查，最為穩妥。\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201-074",74,"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76",76,"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73",73,"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77",77,"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72",72,"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1-078",78,"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7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