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1-07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9,"paperCount":5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1-078",111,"111120","20220806","s0201","civil",null,78,"single","甲、乙於 98 年 1 月 1 日結婚，甲曾於 108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下稱前訴訟），然於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甲、乙同意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分居，甲之其餘請求拋棄」。嗣甲於 110 年間，再對乙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主張甲、乙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成立調解時，甲已拋棄其餘請求，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甲提起後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顯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若乙於後訴訟認諾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應為甲勝訴之判決","甲、乙於後訴訟均由本人到場，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乙於後訴訟雖承認「甲、乙結婚無公開儀式」之事實，但不生自認之效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姻事件中調解、認諾、和解與自認之效力限制。\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後訴訟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甲、乙結婚有無公開儀式，係婚姻不存在之原因事實，乙雖承認該事實，依該條不生自認效力，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 項本文，家事事件調解以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為範圍。婚姻無效與否非得處分之事項，前訴訟調解筆錄所載為分居及拋棄其餘請求，就婚姻關係存否並未成立調解。\n(B) 依《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第 1 項本文，法院應本於捨棄或認諾為敗訴判決者，以前條第一項所定得處分之事項為範圍。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非得處分之事項，乙之認諾不生效力，本選項與此不符。\n(C) 《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不在其範圍內，兩造縱由本人到場亦不得成立此項和解。\n(D) 依《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乙就婚姻不存在之原因事實所為承認不生自認效力。\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該訴訟屬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事實為後訴訟即是；要件二為該事實屬婚姻不存在之原因事實，事實為結婚有無公開儀式；要件三為當事人於訴訟上承認之。\n【記憶點】婚姻關係存否不由當事人處分，認諾、和解與自認在這格都使不上力。","家事訴訟事件中，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都受到限制，家事事件法以數條規定把限制的範圍畫出來。\n\n一、得處分與不得處分的分界。《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以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和解的範圍，並以但書要求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第 1 項則把捨棄與認諾的效力繫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之得處分事項。兩條共用同一個分界線，記住《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的列舉，《家事事件法》第 46 條就跟著確定。\n\n二、調解成立的範圍。《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調解成立範圍與第 45 條第 1 項相同，也是得處分之事項。而《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正因為調解成立具有裁判效力，立法者才把可調解的事項對應到當事人得處分的範圍。本題前訴訟為確認婚姻無效，其調解筆錄所載為分居與拋棄其餘請求，並未就婚姻效力本身成立調解。\n\n三、自認效力的排除。《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把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規定，就撤銷婚姻及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排除適用。理由在於身分關係的存否具有對世效力，不能因當事人一方的承認而確定。《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這一條正說明了為何自認在此不能生效。\n\n四、程序上的配套。《家事事件法》第 57 條本文規定：「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立法者一方面排除自認在此類事件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就同一婚姻關係一次解決，兩者都指向同一個目的：婚姻關係的存否應由法院實質調查後一次確定，而不由當事人分次處分。\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後訴訟改成離婚訴訟，此時認諾與和解都在得處分之列，答案會全面翻轉；或把調解筆錄改成載明確認婚姻無效，測試考生對調解範圍的判斷。\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201-077",77,"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1-079",79,"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 110 年 3 月 1 日簽訂扶養費…",{"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1-076",76,"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1-080",80,"甲夫、乙妻育有受婚生推定之丙、丁、戊等 3 名子女。乙妻主張丙實際上是其與庚所生，非…",{"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1-075",75,"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11-s0201-001","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8},"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id":48,"number":49,"stem":70},"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 110 年 3 月 1 …",178944544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