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0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03",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3,"single","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為B 公司董事，再被推選為董事長。某日，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為其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法人股東具有隨時改派權，乙自可承受 B 公司董事長之職位","乙並非 B 公司股東會所推選，應再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始可擔任董事","乙可承受 B 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公司行使改派權時應得 B 公司同意後，改派始生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人股東代表人的隨時改派權，改派的效力及不及於董事長職位。\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乙因而承受甲原有的 B 公司董事職位並補足原任期。至於董事長，《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另有互選程序：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會互選，設有常務董事者依同條第 2 項由常務董事互選；改派只換掉董事席次，乙仍須經此互選，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由隨時改派權直接推出乙承受董事長職位；而改派的對象是董事席次，董事長須依《公司法》第 208 條所定程序互選產生，本選項不正確。\n(B) 本選項要求乙再經 B 公司股東會同意才能任董事；該項的改派是法人股東自己的權限，並未以股東會同意為要件，本選項不正確。\n(C) 乙承受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與《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第 208 條相符，是正確選項。\n(D) 本選項要求改派須得 B 公司同意始生效；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寫的是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並未附加被投資公司同意的要件，本選項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代表人身分，甲由 A 公司指派而當選 B 公司董事，落在《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件二是改派，A 公司改派乙，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補足原任期而取得董事席次；要件三是董事長席次，未設常務董事者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由董事會互選、設有常務董事者依同條第 2 項由常務董事互選，改派均不生互選的效果。\n【記憶點】法人股東改派換的是董事席次，董事長席次要回到《公司法》第 208 條的互選程序。","要件拆解上，本題橫跨兩個制度。第一個是法人股東的代表人制度。《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本題甲就是依這一項當選 B 公司董事的代表人。接著《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一項有三個要件：改派人須是原指派的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須依職務關係、被改派人承受的是原任期的剩餘部分。要件都具備時，改派即生效力，不必經被投資公司的機關同意，也不必重新選任。\n第二個制度是董事長的產生。《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該項以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為前提，董事長由董事會互選，出席與同意的門檻都寫在條文裡；設有常務董事者，依同條第 2 項末句改由常務董事互選。兩個制度並列來看，改派處理的是誰坐上那個董事席次，互選處理的是董事之間誰擔任董事長；前者是法人股東對自己代表人的人事調整，後者是董事會的合議決定，兩者的決定機關並不相同。\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可以並列《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處理的是代表權受限制時對外的效力，與改派的內部效力是兩件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改派是否須先解任、原代表人已任董事長時改派的效果如何，以及《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的限制。另一種常見的考法，是把本題的董事長換成常務董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2 項就常務董事的互選另有名額上限的規定，而常務董事與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同樣是董事間的互選，並非由法人股東指派。考生只要記住改派與互選分屬不同機關，這一族的題目都能循同一條線索處理。至於本題 B 公司的股東會，其職權在選任董事而不在決定董事長人選，這一點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02",2,"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04",4,"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僅…",{"id":56,"number":24,"year":6,"stem":57},"law-111-s0202-001","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東有甲、乙二人，但僅甲擔任董事。A 公司從事食品加工…",{"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202-005",5,"甲、乙、丙、丁、戊、己及庚等七人為大學同學，畢業後對當 Youtuber 有濃厚興趣…",{"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202-006",6,"有關公司設立出資種類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3},"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70,178944543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