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10",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10,"single","自然人甲與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原擬共同設立研發電動車電池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後因條件無法合意，甲因而退出，下列關於 B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仍得獨自以股東身分合法設立 B 公司","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自然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A 公司必須再尋得任一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人股東一人是否得單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發起人人數的原則與例外。\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這是原則。例外定在《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該項把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公司排除在人數限制之外。本題甲退出後只剩 A 公司，而 A 公司是法人，得單獨以股東身分設立 B 公司，故選 A。\n【逐項排除】\n(A) A 公司為法人，依《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不受發起人二人以上的限制，得獨自設立 B 公司，是正確選項。\n(B) 本選項要求另尋其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既已排除人數限制，不以再尋一名法人為要件，本選項不正確。\n(C) 本選項要求另尋其他自然人為共同發起人，同樣是在《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所排除的人數限制之外再加要件，本選項不正確。\n(D) 本選項放寬為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仍以再尋一名共同發起人為前提，與《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不符，本選項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公司種類，B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的二人以上發起人原則。要件二是發起人身分，A 公司是法人，落在同法第 128-1 條第 1 項所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的例外。要件三是效果，該項同時把股東會職權移由董事會行使。三步走完，A 公司單獨設立即屬合法。\n【記憶點】《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的二人以上發起人是原則，第 128-1 條第 1 項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另開一道門。","要件拆解上，本題要串起三個條文。第一個是公司的定義，《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就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的是：「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這一款在股東人數上就已經寫了兩種形態：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第二個是發起人人數，《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第三個是例外，《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該項的要件是股東為政府或法人且僅有一人，效果則有兩個：不受發起人人數限制，以及股東會職權移由董事會行使而不再適用有關股東會的規定。三個條文串起來看，一人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型態上是立法者明白承認的形態，並不是靠解釋擠出來的空間。\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值得把發起人的資格規定並列。《公司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該項本文肯定政府與法人的發起人資格，但書再就法人的範圍設下三款限制。本題 A 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落在該項但書第 1 款的公司。\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一人公司的機關配置，例如《公司法》第 128-1 條第 2 項所定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第 3 項所定得不置監察人，以及第 4 項所定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也可能把發起人換成自然人一人而問可否單獨設立，此時就要回到《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的原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09",9,"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節能減碳，擬以電子方式發送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11",11,"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司擬以書面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08",8,"A 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度雖無盈餘，但擬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放股東。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12",12,"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07",7,"公司法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13",13,"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id":48,"number":49,"stem":73},"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節能減碳，擬以電…",{"id":52,"number":53,"stem":75},"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70,1789445450198]